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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房地产商连带保证国家立法法律体系汶川财经 |
分类: 科技创新 |
为减轻四川汶川等地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债务负担,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创造有利条件,根据国家有关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政策,日前,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发出紧急通知。这一极大惠民和人性化政策是有效解决目前因地震发生出现的个人和银行之间棘手债务纠纷的重要举措。当然国家最终买了单,为了百姓,为了民生大计,国家依然释放着宽广的胸怀,承担着一切因灾损失,真正做到了“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但这次512汶川特大地震不仅让我们国家蒙受了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同时国家也不得不为规范房地产商行业法律体系的缺少买了巨额的大单,这也暴露了我们法律体系亟待完善,尤其是针对房地产商的质量保证体系立法更是显得至关重要。
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在我国绝对处于暴利行业,利润率远远大于50%,超过其他任何规范性行业的利润率。但是全国几万家大房地产商针对此次救灾援助的表现并不尽人意,与其暴利所得绝对不相符。然而地震之后,楼盘的轰然倒下,房地产商们消失了,他们已经将楼盘的责任主体推的一干二净,剩下来就成了消费者与银行的甲乙方关系,而收了钱的房地产商此时的责任真的就一无所有?
此言差矣!!
正是我国针对房地产商质量规范法律体系的缺失才导致国家不得不为房地产商的过失去买单。我们知道,房地产商是楼盘的开发商,自始至终必须扮演着主体角色,卖了房不等于与自己就毫无关系,房地产商必须为其承诺的50或70年使用权承担连质量带责任,按照国家标准和房地产商的承诺,楼盘必须承受一定规模的自然灾害,这种抗灾能力不能仅仅停留在楼盘宣传的广告之中,必须严格落实,出现了责任问题,房地产商必须为此付出代价,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那么究竟该如何规范房地产商的质量保证体系。我认为必须立法,强制让房地产商为其楼盘购买第三方终身保险,该费用不得转嫁给消费者,应有保监会和建设和住房保障部这些国家特定机构统一管理!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第一,立法规范了房地产商的楼盘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楼盘的质量得到落实,对于存在楼盘问题的房地产开发商因质量问题必须“一票否决”,迫使其退出该行业,甚至强令“破产”让其承担因忽视质量导致的重大损失。
第二,严格立法让保险行业深层次介入房地产行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可以较大减少因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的房地产商损失,这也考虑到了房地产商的利益。
第三,严格立法让房地产商买第三方质量强制保险符合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理念,也是避免国家不必要的承担巨大的民生损失。
第四,严格立法让房地产商买第三方质量强制保险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并不会较大减少房地产商的暴利性质,是唤起所有房地产商“重质量”的“人性”意识,决不能主张他们唯利是图。
第五,立法本身就是提高了房地产行业的“准入门槛”,确保真实有实力的公司进行关系民生产业的开发,将那些“皮包公司”、“贷款公司”、“投机公司”真正剔除出这一个重点行业。
第六,尽快目前规范房地产生产的国家标准早已存在,但强制力不够,必须将房地产的强制标准规格升级到严格的“法律体系”之中,让违规的房地产开发商承受和面临更大的法律制裁后果,这样在“采购建材的时候就不得不考虑因采购伪劣产品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胡参谋长2008年5月24日(星期六)之“支援灾区,科技创新,为国家救援献策”系列文章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