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与电影《霍元甲》有关的两个案例!

(2007-08-07 13:21:18)
标签:

案例再现

霍元甲

李连杰

分类: 抛砖引玉
与电影《霍元甲》有关的两个案例!与电影《霍元甲》有关的两个案例!   
    电影《霍元甲》自公映以来,已经两次对簿公堂了,第一次是名誉侵权的案件,第二次就是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案件,下面把两次案件的情况汇总一下,这两个案例都非常典型,值得好好研究。
今年年初,由香港著名武打明星李连杰主演的影片《霍元甲》公开放映,但之后不久该片却因故事情节涉
嫌歪曲霍元甲的民族英雄形象,被霍氏子孙以侵犯霍元甲名誉权为由告上了法庭,涉案被告有10名之多。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是继天津“荷花女”案之后又一起死者生前名誉权纠纷案件,因此备受关注。

  原告:影片内容与实际大相径庭

  霍寿金,据称是霍元甲长子霍东章的第四个儿子,也是霍元甲在国内惟一健在的孙子。今年1月25日,电影《霍元甲》在中国大陆及海外公开上映,霍寿金也观看了这部由李连杰主演的影片。
  但令霍寿金疑惑的是,影片虽以霍元甲为名,但内容却与真实情况大相径庭。影片中将霍元甲描写成了一位从小生性好斗,成人以后为争“津门第一”而好勇斗狠,乱收酒肉徒弟,甚至滥杀无辜的一介江湖武夫,而且还因错杀旁人,招致老母、独女被仇人残忍杀害,成为无父母、无妻子、无子女的落魄流浪汉。虽然影片后半部分表现了霍元甲浪子回头,彻悟武学精神,但这却都源于一个与其关系暧昧的盲女的帮助。
  在霍寿金看来,如此的情节安排实在与自己祖父一代武学宗师的形象相差甚远,在多次与影片出品方及发行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霍寿金将包括电影的制作方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人李连杰等10名被告推上了被告席,以侵犯霍元甲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霍元甲早已进入共有领域

  针对霍氏子孙对影片的指责,10名被告在答辩中提出,《霍元甲》一片通过了广电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的审查,获取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摄制、发行和公映等均有合法手续,影片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侮辱、诽谤情节,不构成对霍元甲生前名誉的侵害。而作为艺术作品,《霍元甲》艺术地诠释了一个艺术形象的成长过程,属于艺术创作和批评自由的范畴。同时,过世已96年的霍元甲,早已进入共有领域,因此其近亲属应该给予电影制作者及表演艺术家更大的宽容。

  原告:声明纯属虚构也不能免责

  在影片《霍元甲》是否侵权的问题上,被告方认为,“影片《霍元甲》有助于增进海内外观众的理解和认同。影片描写霍元甲的转变过程无可厚非”。
  对于被告方“《霍元甲》是故事片,在声明纯属虚构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象征、对比、反衬的描写手法”的辩解,原告方代理人指出,艺术的夸张和虚构也应该有底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名誉的,应该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可以判断影片本身存在侵权内容,仅凭一个“纯属虚构”是不能免责的,不能以艺术的名义规避法律的约束。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均表示拒绝调解,因此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后判决结果为驳回起诉)

 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安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山东省某新闻网站因未取得合法授权提供电影《霍元甲》的在线播放,被电影《霍元甲》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安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8月3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作一审宣判,判决该新闻网站赔偿安乐公司人民币3万元。据悉,这是德州中院受理的首起涉外网络侵权纠纷案。

    电影《霍元甲》于2006年1月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该片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一制片分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与星河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摄制完成,除修改权、署名权等不可转让的权利之外的著作权归属星河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4月7日,安乐公司获得电影《霍元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年10月,国家版权局向安乐公司颁发证书,安乐公司以被转让人身份依法享有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6年8月,山东省某新闻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电影《霍元甲》的服务。在案件审理中,新闻网站辩称其播放电影《霍元甲》系为了测试网络的稳定性,仅提供链接服务,且点击率低,并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德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新闻网站虽称其仅提供链接服务,但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网络运营期间提供的只是链接服务,新闻网站作为向网络用户提供电影在线播放服务内容的提供者,明知网络传播电影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之许可,其未经安乐公司许可,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电影《霍元甲》的服务,侵犯了安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被告新闻网站应依法承担向安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电影《霍元甲》的知名度、票房情况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经济损失数额,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