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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成品油调价参照指标的正确算法

(2010-04-21 09:14:48)
标签:

财经

国内成品油调价参照指标的正确算法

傅明和 (石油市场专业分析师)
 
    我们注意到包括网媒在内的一些媒体在国内成品油调价参照指标计算方面有些混乱。一些媒体在国内成品油调价后,将国际参考原油变动指标的算法固定在本次调价日和当前日之间平均值与基价的比较。
    法定性文件,发改委出台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这一规定明确了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的必备调价之一是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
    而社会普遍曲解的是:在上次调价后的22个工作日后,如果国际市场原油22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才可以调价。
    于是乎,就有了所谓的中国石化或者中国石油的专家要求缩短调价周期。
    其实,按照数理原则,在前次调价后,只要参照的国际原油价格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就具备了再次调价的价格参照条件,而非一定要22个工作日之后才能调价。
    尽管解释文件权在发改委,但是解释权不等于把明确的法定条文模糊化,也不能违背数理基本常识去解释条文,否则岂不被世人所耻笑?
    我们还注意到了国内权威能源专家、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原所长周凤起的说法:《石油价格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意味着成品油价格调整一定要有22个工作日的间隔,上一次调价时间是计算下一次调价时间的始点,否则“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的规定就没有可依据的始点了。
    我不知道周凤起这位能源专家文化程度如何,但是即使是专家,也会淡忘初级数理基本原理。《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丝毫没有一点成品油价格调整一定要有22个工作日的间隔的内容,也没有说上一次调价时间是计算下一次调价时间的始点。而根据数理统计原理,22日移动平均价格并非以上一次调价时间为计算下一次调价时间的始点。根据数理统计原理,任何一天的22日移动平均价格都必须以当前工作日倒推22日计算。
    这么简单而明确的法定文件条款和数学计算原则,就是被一些所谓的能源专家给搅浑了。于是乎,本来还按照数学模型计算22日涨跌幅的一些国内权威信息公司也不得不随着这些所谓专家的话语改变了算法。
    于是乎,我发布的涨跌幅与众多信息机构的数据相差甚远,也引来了众多的电话质询。我不得不一遍遍地原文照读《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六条法定条文,一遍遍地重复高中课程涉及的统计数列原理。
    不少信息咨询公司和传媒根据能源专家周凤起的原则计算出,短短几天内,参考原油价格变化已经比前次调价时的基价涨了5.5%左右。其算法显然违背了“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 的法定原则。
    我们的计算结果为,截止4月21日,“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辛塔原油、迪拜原油和布伦特原油现货评估价) 比基价仅仅上涨1.9%。
    计算方法为:当前日倒推22个工作日(包括当前日)的平均价与基价之比;而基价为前次调价通知之日起倒推22个工作日的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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