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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须先爱国法

(2006-06-06 02:13:19)
标签:

法律

红客

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家间的争端

中国

分类: 法律的事
郭光东
 

  互联网络这些天来颇不平静。裹挟着中美撞机事件和以美为首的北约轰炸我驻南使馆的余愤,“中国红客联盟”“五一”前夕召开了“动员大会”,“五四”那天发起了大“冲锋”,把中国国旗插到了许多美国的网页上。中美网络黑客大战的战火,愈烧愈烈。

 

  浏览国内网民对此事件的评论,中国黑客的行为很受许多国人崇拜,称其为民族英雄,是在为捍卫正义和国家尊严而战。

 

  应当承认,中国“红客”是一群有正义感和爱国热情的网友。可尽管如此,其攻击网站的行为,仍然是违法行为。

 

  从法理上讲,国家间的争端应由政府间通过外交等正常渠道解决。“红客”的行为并非国家行为,并危害了国际互联网络的安全。

 

  从我国现行法规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诸多法规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违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后果严重的,还要依照《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承担刑事责任。

 

  但遗憾的是,如此类似于恶作剧并公然违法的行为,却被许多人视为正义、爱国和民族精神的展现。对我们来说,比图一时之快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明确,在理性社会和法治国家中,一个法律秩序的存在是最重要的。如果一个民族没有爱国法、爱秩序的意识,将很容易演化为情绪化,让人们缺乏法律安全感。

 

  由此看来,那些以正义名义而违法宣泄爱国情绪的“红客”们,最终破坏的是自己国家的法治精神,走上了与其初衷相背的歧途了。

 

  (2001年5月11日《中国青年报》法眼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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