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天津鸿立东方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立体育”
被告天津东方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地产”
天津滨海湖高尔夫球会,以下简称“球会”
2009年7月,原告陈先生与被告鸿立体育签订了球会《会员入会协议书》及其附件《普通会员章程》。双方约定,陈先生自愿加入鸿立体育经营的球会成为其会员,鸿立体育提供36洞高尔夫球场及其他设施。合同生效后陈先生按照约定向鸿立体育支付入会费208000元,取得终身会籍。
截止到原告提起诉讼,被告鸿立体育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提供完备的36洞球场设施,被告存在严重迟延履行的情形。这期间,原告从未收到被告任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和补偿。大约在2012年下半年,南场开放了9洞球场,由于养护跟不上,质量很差,仅半年左右就封闭了这9个洞。
另外,2015年3月被告鸿铭地产与案外人(北京格罗伯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格罗伯)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鸿铭地产将其持有的被告鸿立体育的100%股权转让给格罗伯。同日,格罗伯以“太平洋联盟”的名义在公开媒体上宣布收购了球会(北场18洞球场)。事后,太平洋联盟宣称会员有三个选择:一是加入太平洋联盟的有期限的且价格较高的资格会籍,并补足会籍差价;二是加入价格更高的太平洋联盟国际会籍并补足差价;三是退会,但会费需到2017年底才能退给会员。但在股权转让之前、之中,会员均未收到任何征询意见的信息,全过程未收到正式的能够体现尊重会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不知道双方交易当中是如何界定会员权益的。
至此,格罗伯控制的被告鸿立体育将仅仅拥有北场18洞球场,而南场18洞球场即使能够建成,也将不再属于被告。鸿立体育已无法向原告提供36洞高尔夫球场设施,原告也将无法依据《会员入会协议书》的约定而取得36洞高尔夫球场的会籍及其相关权益。会员会籍价值严重受损。
为了应对会员的诉求,被告鸿铭地产通过其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天津鸿海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鸿海公司)负责球会南场18洞球场的经营管理,于原告起诉后的2015年8月份匆匆开场营业。
在原告诉讼和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一直未能提供球会运营的合法审批手续。
由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亦不能体现其购买会籍的价值,有权解除合同(会员入会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入会费并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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