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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打环卫工的卫生局干部岂能罚款了事?(图)

(2012-10-29 14:34:06)
标签:

卫生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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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碧华

杂谈

分类: 乱弹天下

毒打环卫工的卫生局干部岂能罚款了事?

毒打环卫工的卫生局干部岂能罚款了事?(图)

                             图为受伤的彭师傅

据媒体报道,因劝阻乱倒垃圾,河南邓州市57岁的环卫工彭付振被人殴打,造成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并导致疝气嵌顿手术,花费数千元。事后得知,打人者竟然是邓州市卫生局干部党青。

环卫工被打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曾传讯当事人党青到派出所,但他不承认殴打彭付振。后来调查取证,两位在现场的城管执法人员出具了党青打人的证词。考虑到受害人家庭困难,派出所曾多次协调要求党青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但一直没有协商成。目前,派出所已经对党青做出拘留9天,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尽快落实执行。

读到这则新闻,我想所有的读者都会被这个行凶者的身份所剌激,身为卫生局干部,本应为了市民的健康,为了城市的美丽而恪尽职守,但此人不但没有尽到一个卫生局干部的职责,就连普通市民的行为规范也没有遵守。环卫工人是奋战在城市卫生一线的劳动者,本应受到每个人的尊重,更应受到卫生局干部的尊重,但是,彭付振师傅很不幸,当他出于责任感上前劝阻乱倒垃圾的党青时,党青不但不听,反而我行我素。当党青与彭师傅发生争执后,不是及时认识到乱倒垃圾的错误性,更没意识到自己的干部身份,反而采取了极其残忍的手段:用手掐住彭付振的脖子,用扫帚敲打彭的头部,并用脚猛踹他的腰部。无疑,此时的党青已如一个暴徒,毫无国家公务员形象。

     要不是彭师傅最近医疗费没有得到解决,要不是新闻部门介入,党青的身份还不会暴露。警方依据其行凶行为,给予了罚款和拘留9天的处罚,笔者认为仅由警方对党青做出处理是不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十三条规定,党青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又因其被警方实施过拘留,那么,有关部门应给予其严厉处分,并责成其向彭付振师傅赔礼道歉,否则一不足以平民愤,二不足以维护国家公务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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