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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私拆信件的规定让人百感交集

(2009-04-23 09:37:00)
标签:

邮政法

隐私

信件

私拆

观点

周碧华

杂谈

分类: 乱弹天下

不得私拆信件的规定让人百感交集

 

据媒体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十二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作的关于邮政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律案。邮政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邮政企业从业人员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的规定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进一步保护个人隐私。

读到此则消息,本人百感交集。这一规定让我首先想到的是,一直以来,我们的通信隐私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也就是说,除了邮政员工可以私拆别人的信件外,一些单位或个人也一直在侵犯别人的隐私权。本人看看窗外,分明是21世纪的阳光照耀着,欧洲两百年前就立法保护公民的隐私,很惭愧,文明古国直到今天才开始以法律的形式来予以规定。虽然晚了些时间,但毕竟朝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前进了一步,还是令人欣喜的!

私拆信件要以法律来约束了,说明这种状况已很严重。有资料表明,从海外寄回国内的邮件,许多被拆动过,主要是财物受到了损失。这不禁让人想起《水浒传》中的强人,谁过“邮政”那片森林,是有可能遭“剪径”的。

私拆信件在我国有着很深厚的民间传统土壤,家长私拆孩子的信件天经地义,都是在爱护的名义下进行的。这种行为,便渐渐渗透到管理工作中去了。笔者就是受害者之一。记得16岁时,我正在一座叫“津市”的小城苦读备战高考,高考后,班主任老师送我至船码头,他突然从怀里掏出几封信,笑嘻嘻地对我说,是一个女孩子写给你的求爱信,我担心影响你的学习,就没转给你,现在给你吧。读者可以体验到我当时的心情了,我望着老师,他确实是关爱我的,我能愤怒么?等他转过身去的时候,我将那几封信扔到了澧水河里,我不想知道那是谁写的。因为我觉得,我不是那些信件的第一读者,似乎在洗澡时,已被人偷窥了。

像这样的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司空见惯了。若是在爱护的名义下进行的隐私侵权,似乎可以“理解”,但许多恶意的私拆信件,简直就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直默认与宽容。现在,人大修订《邮政法》,就是要以法律的威严来保护公民隐私权。虽然为这一进步感到欣喜,却也无法抹去淡淡的忧伤——因为,我们被侵权得够可以了。(新浪草根博客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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