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声明,新闻媒体可正常报道突发事件。这个声明耐人寻味。一是,在中国,在21世纪,新闻媒体是否可以报道突发事件一直处于争议中,现在才明确,可以报道。二是,突发事件往往具备很大的新闻价值,新闻媒体对这些视而不见那才叫新闻,不存在可以不可以的问题。
但是,即使允许报道了,却有一条约束——“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很有可能因时间因提供人信息有误而发生差错,各媒体均有自己的处罚规定,这条约束将处罚权授予了地方政府,实际上就是让媒体望而却步。
为什么在突发事件的报道上会有这样高级别的声明,实际上,近些年来突发事件频频,各级地方政府对新闻报道十分恼怒,他们不是检讨自己的失职,而是迁怒于媒体,给国务院施压。有些省更是规定不欢迎某某媒体进入该省境内;有的省虽然不拒绝,但也不配合;有的省就巧妙地安排专门班子接待好外来媒体,热情地带他们到别处观光旅游。突发事件就像丑闻一样,直接影响一些人的乌纱帽,假报虚报瞒报事件真相,却把影响社会稳定的帽子强戴在了媒体头上!笔者可断言,上述处罚规定,只会助长地方政府压制媒体参与突发事件报道,或者,媒体会“识时务”地积极配合,这样,突发事件的虚假报道就是难免的了。(200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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