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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健康

(2020-11-26 17:33:05)
标签:

民法典

健康促进法

医患纠纷

合法权益

分类: 医患纠纷、中医规培
法制与健康
心理咨询师 吴剑
2020年11月17日
     14日,在福州市听课,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是中国法学会的分支机构,我也是中国卫生法学会医患纠纷调解联盟副秘书长),中国医院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郑雪倩律师讲课,收获很大。有关法制与健康的信息整理如下:
     郑老师主要解读《民法典》中与健康有关的内容,解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民法典》要求医疗卫生需要依法行政,依法服务,依法办事。包括新冠肺炎疫情,郑老师是全国新冠肺炎抗疫专家组法制小组二人专家之一,就是依法抗疫。
    中国医院协会法制分会的工作重点,1、支持国家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医防结合,平战结合;2、维护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3、推动医院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而不仅仅是聘请一个法律顾问,而是制度建设;4、规范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转化,加强伦理学建设;5、规范患者知情同意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6、规范医院对外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科学,民主的成功实践,《民法典》就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宪法,是7部相关法律的整合,有1260条。《民法典》是私法,是调节平等主体法律关系的,公法是行政法,是调节社会秩序的。
     《民法典》的合同篇,强调社会契约精神,诚信建设,为了鼓励社会交易,各种形式的合同,基本上都是认同,不会让合同轻易无效,只要合同是真实意思表达。在医院,门诊病人一旦挂号,就意味着服务合同形成。是院方提出要约,双方履行承诺。但是医院的服务合同有特殊性,因为医疗服务的探索性,技术性,局限性,毕竟疾病不能百分百治疗好。合同是保护自己权利,不去侵犯对方权益,积极履行义务。没有治疗好的疾病,不能算医院违约,重要是过程,就是诊疗行为的规范。患者需要尊重医生权利,医生需要尊重患者权利。
    《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过去的10岁,降低为8岁。因为时代进步,信息发达,营养全面,儿童早熟。过去限制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现在修改为限制不能辨识能力人的能力,是一种尊重,一种进步。
     《民法典》关于遗嘱问题,修改为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权,就是说,没有公证的遗嘱也是有效的。数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遗嘱为准,也是实事求是的。因为当事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可能无法充分履行法律手续。《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亲属和近亲属的概念,近亲属就是父母,配偶,子女,亲属还包括血亲,姻亲三代人等。长期一起生活的亲属,也是近亲属。在患者无法签字手术的时候,近亲属就可以签字。
     胎儿权利问题,与遗传继承权有关,胎儿有继承权,如果出生以后是死亡,继承权自动丧失。自然人就是从出生到死亡计算。哪怕新生儿出生一小时,然后死亡,也是一个人,就有相应权利。有呼吸,有心跳,都是生命的表现。人工流产问题,28星期,就不能人工流产,涉及伦理学问题,除了证明有缺陷。当然,妇女的意见很重要。
    关于婚姻问题,过去的《婚姻法》规定,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病,艾滋病患者不能结婚,结婚也是非法婚姻。《民法典》规定可以结婚,但是需要结婚前如实告知,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就属于无效婚姻,说明我们的社会管理人性化。艾滋病患者,不仅需要如实告知婚姻对象,还需要如实告知性伙伴。是当事人告知,不是医生告知,医生需要保密。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医疗卫生的母法,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强基层,推健康,促改革。健康权问题。法律认为,每个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学习知识,健康管理,健康素养,生活方式,社会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基本药物,基本技术,基本设备。所谓基本,就是必须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匹配的,可及性的服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包括体制,机制,法制。规范公私医疗服务行为,公益性不是不能赚钱,而是赚钱不能分配。最大的争论是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合作问题,医院托管是合法的,但是托管科室是不行的。另外,规定医院是公共场所,过去医院不是公共场所,安全工作是医院内保负责,现在是公安局治安科负责,安全有保障。特殊情况,可以回避诊疗,包括停止诊疗,换人诊疗。如患者已经伤害医生了,这个医生可以回避。医院建立警医直通系统,确保医院安全。医院监控系统,确保职业医闹,无处遁形。国家鼓励多点执业。关于知情同意权问题,增加了医疗费用的知情同意(过去有病情情况,诊疗方案,医疗风险等)。另外增加了及时告知,取消了书面告知。如录音,录像,也是告知方式。如患者近亲属不在现场,通过患者,医生,近亲属的视频告知,也是有效的。法律第一次对过度医疗,过度检查写入,因为病人反映特别强烈,但是操作比较困难。法律要求强化医院监管,同时保护隐私权。病历保管30年。自卫行为,自担风险。如果遇到别人攻击导致伤害,当事人控制了犯罪嫌疑人,是可以的。但需要立即报警,到公安局到为止。医院的知识产权问题难以处罚,如手术录像问题,法律认为不是病历内容,因为手术录像可能涉及隐私权,肖像权,知识产权问题。何况,手术录像是不是病历,目前没有法律根据。但是在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可以作为证据。关于病历包括主观病历,客观病历,这个界限比较模糊。新的观念认为,目前的病历属于病历,其他的影像资料,属于病案。如法院系统的1卷,2卷,2卷法院自己可以看。如果医生的说话,属于病历范围,那么在医院死亡病历讨论的时候,医生就不敢说话,或者说话以后,记录很少,对医学发展不利。公检法,律师需要病历,医院需要配合,但是需要函件,个人行为可以不配合。
     (说明,以上是记录整理,如有错误请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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