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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装精神病的识别
国家心理咨询师 吴剑
2013年5月24日
鉴定工作中,识别被鉴定人是否伪装,还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由于伪装是一种特殊的心理行为,其表现形式极其复杂,又缺乏实验室客观检查支持,所以识别,检测伪装是一项长期而困难的工作,有关伪装的识别技术在实践中逐渐得到了高度重视。一些方法如:二项必选检查,简易精神症状自陈量表评定,测谎仪,简单常识检查,心理测评,生理生化测验等。但是在司法鉴定实践中还是要司法鉴定人综合被鉴定人有无家族史,作案时和作案后情况及诊疗史,临床表现,精神检查,其他医学辅助检查等各方面资料(综合法,是金标准),才能作出相对正确的诊断意见,其主观成分仍然比较突出。在精神检查中,给把鉴定人一些简单指令,如令其张嘴,伸手等,看其执行情况,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其是否伪装,或者判断其是否伪装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这为指令执行检查方法。
主要标准是敏感性,就是金标准确诊为伪装,指令执行检查被诊断伪装的比例。特异性,就是金标准确定为无伪装组,指令执行检查被诊断为无伪装的比例。
伪装是一种有目的的掩盖事实真相,提供不真实信息的行为。伪装不是一个诊断,是一种没有确定诊断标准的行为,伪装是人的一个复杂的认知心理过程,是一个尚未被阐明的高级神经功能。从对周围环境不断适应的角度看,伪装与学习一样,对保护自身安全和个体生存都是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反过来,个体为了生存,获得某种利益,只有有机会就可能会想方设法伪装或者说谎,并且伪装的方法技巧也是在不断改变和提高,所以识别伪装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金标准诊断伪装精神病的比例是34%,指令执行检查是35%,比高氏的75%低,说明金标准是谨慎的。因为文化,政治,经济因素,使伪装的诊断变得复杂,医生如要作出这样的诊断则会面临许多障碍,在许多情况下很多伪装精神病可能被忽视或者不报告。按照ccmd-3诊断诈病,需要当事人承认才能成立,这些无疑增加了相对数量的伪装漏诊。
因为伪装者的心理和表现是多样的,复杂的,甚至是变幻的,所以,识别伪装精神病的方法,势必会多种多样,指望一个方法就把所有的伪装都检查出来显然是不现实的。目前对伪装精神病的诊断鉴别主要依靠详细的资料收集及仔细的临床观察,缺乏客观的指标,故常耗时费力而难以获得满意的结果,并且一致性不高和交流困难。另外,还没有制定出说谎行为及其相关影响因素的综合性的量表。
伪装精神病的检查方法很多,各有利弊。二项必选检查最大优点是被试者如果选择错误答案超过60-70%以上,就可以肯定被鉴定人在伪装,相对不足的是被鉴定人常常会找各种理由不做二项必选检查,因为该检查会暗示被鉴定人这是一个检查,会增加被试者的故意不合作,或者伪装,或者借故回避检查的心理,这些指令执行检查比较好。
指令执行检查,好处是操作简单,条目少,用时短,简单训练就有比较高的一致性。在精神检查后或者过程中进行,被鉴定人常常对被检查的意识不明显,一般不会完全拒绝,或者找个理由完全拒绝。甚至可以说给被鉴定人一些指令让其执行就是精神检查的内容。对比金标准—综合临床评判,显示指令执行检查比二项必选检查更接近金标准的结果,尤其是特异性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指令执行检查中的伸手摸脉项权重明显,对诊断是否伪装存在突出意义。整个指令检查对识别司法精神病鉴定中被鉴定人是否伪装是有意义的,是能够为诊断伪装提供相对客观的依据的。其敏感性不高,特异性高,作为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中国一个识别伪装的方法还是有使用意义的。指令执行检查方法的使用,为识别伪装精神病提供了另外一种具有可比性,可交流,可重复,并且相对客观,简便的检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