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的法律思考
(2012-05-30 11: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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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的法律思考
国家心理咨询师 吴剑
2012年5月30日
一、大力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长期以来,我国民众精神卫生知识普遍贫乏,对精神障碍表现不认识,不理解,不认为精神障碍与躯体疾病一样是病理性疾病。因此,不应该抱怨民众不懂,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自己应该检讨未尽到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的义务。《执业医师法》就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就是宣传普及医药卫生知识。只有让民众了解尽可能多的精神卫生知识,才能有效地与专业人员进行沟通,减少误解。
二、转变观念,施行无病推定原则。因为职业习惯思维,在临床工作中,医生习惯把前来就诊的人,都视为病人。医生更多关注是病,不是人。精神病学更加突出。可能造成精神障碍诊断扩大化,出现所谓“被精神病”的问题。面对目前复杂的社会环境,要防范“被精神病”问题,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必须转变以病为本的观念,数量以人为本的理念,实施无病推定原则。无病推定原则是针对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普遍存在的有病推定思维模式提出的。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鉴定人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首先应当推定为正常,并且具有完全相关法律能力,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鉴定人确是患有精神障碍,并且因此而影响其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时,方可做出有病以及限制其相应法律能力的鉴定结论。无病推定原则是一种反驳的法律推定,其思想核心来自于1843年英格兰法院制定的《麦克诺顿规则》,实践证明,无病推定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防止精神障碍诊断扩大化的目的。反观“被精神病”问题,无病推定原则也应该在精神科临床医疗活动中实施。
三、依法规范,落实诊疗程序。《侵权责任法》把医院及医务人员未尽到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界定为医疗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推定医院有过错,承担过错责任。思维推定就是有一个事实存在,必须有另外一个事实存在的可能。就是说,医务人员虽然在技术上尽到了诊疗义务,但是在程序上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仍然认定有错,必须承担过错责任。这里是违法违规是诊疗程序上的失范。法律上非常重视程序规范,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这些与医生的传统习惯正相反。纵观现代医学发展历史,由于医生的传统习惯只是注重技术措施,忽视诊疗程序规范,在法律建设初期,医生经常当被告,输官司赔钱。由于精神医学的特殊性,再加上江苏省知识不普及,精神科的临床诊疗过程就自然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猜疑甚至演绎也就不足为奇。要揭开这层神秘的面纱,除了必须普及知识转变观念外,还需要充分发挥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依法制定系统的,涉及精神科临床医疗所有环节的诊疗程序规范,并且要公开透明,认真落实执行。
四、建立防止误诊的救济制度。为了防止精神障碍误诊,避免所谓“被精神病”问题发生,应该建立切实可行的防止误诊的救济制度,就是对精神障碍诊断争议的复检,鉴定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违背了精神病学的最基本规律,缺乏科学性和操作性。鉴于精神障碍诊疗的特点及我国精神卫生服务水平的现状,救济制度建立在精神病院比较合适,即在精神病院内设诊断监督武夷山负责对精神障碍诊断复核,治疗等情况进行审查监督。“被精神病”问题不是简单的医学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法律的职能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
摘自《中国心理卫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