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被打与社会私刑
(2011-06-13 14: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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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宋体社会契约论公安部门惩罚 |
分类: 医院管理、发表文章 |
医生被打与社会私刑
吴剑
2011年6月13日
别人不能保护自己,只能自己保护自己。医务人员首先还是这样想的,因为公安部门代表公权力。我们知道,英国的国家政治理论是非常发达的,哲学家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就是最核心的。他认为,人类在没有社会组织前,只有私权力。就是a打b,b就打a,合情合理。问题是,b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可能打a重了,轻了,这些需要一个标准,不然冤冤相报,没完没了。国家就形成了,就是b把惩罚a的权利交给一个自己选举的组织—国家。由国家制定一个统一标准进行公平惩罚。所谓社会契约论,就是个人与国家有一个合同,把自己这个惩罚权交高国家,国家就好好行使这样的权力。当然,个人的一部分权利是没有交给国家的,如人权,这些属于私权利,国家就不能侵犯。
我们不论医患纠纷是什么人的错,医生被打了,医生把早就把惩罚凶杀的权利交给了国家,问题是现在国家不行使这样的权利,就是国家违约了。医生不能换公安部门,医生只能自己建立公安部门了,使危害他利益,他就直接惩罚什么人。就象深圳市一样,医院和医生请黑社会摆平,因为社会组织功能失能了。或者就象廖新波说的,大家都不去做医生了,最后是社会利益巨大伤害。有些人,无知并且同情地说,是医生的错误,就应该这样。如果是医生的错误,也是接受国家惩罚,私人惩罚就是违法行为。就是罪犯有错误,也是接受国家惩罚,私人无权惩罚。上饶市打医生的人,必须接受国家严惩,如果不行,那医生完全有理由,把他的人组织起来,一起去惩罚那个人,因为国家不作为。
发表在《健康报网》2011年6月16日
http://www.jkb.com.cn/htmlpage/22/222984.htm?docid=222984&cat=0PD5&sKeyWord=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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