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懒惰群体与照顾弱势群体
吴剑
2010年7月6日
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关心、关怀,体现社会人性化管理理念。但是,目前中国有一个不好的倾向,就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也是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照顾弱势群体无可厚非,既是伦理学要求,也是立法的意图。我们国家在立法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其实已经充分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利益保护都有专门法律。但是,如果继续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仍然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甚至把法律的弹性最大化,那就是一个问题。就是说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多个途径得到保护,是否是过度保护(保护水平应该控制在其弱势的真实水平,过度保护影响了自强不息的精神,甚至出现靠受灾发财的不正常情况。如果一个社会大家都意愿成为弱势群体,社会就不能健康发展)。其他司法实践中的弱势群体利益保护是十分困难的,这样就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就会侵犯一般群体的利益,因此照顾需要一定的度,要平衡和谐。任何对弱势群体的过度关怀,是对人性化管理的片面理解,也是给未来司法实践带来许多烦恼的来源。
在西方,失业人员是弱势群体,政府除了保证吃饭、住所、医疗等基本需要外,不会给额外的满足,他们认为这样可以督促弱势群体自我成长。在美国,失业人员可以去政府那里领取救济凭证,而不是救济金。因为他们担心救济金会用在奢侈品消费,甚至不良习惯的人吸毒,救济只能是吃饭、睡觉等(我们中国主要给钱,这样不好)。还是在美国,对受灾人员的救济,不是无偿给予,而是政府贷款,这样有还贷款的压力,促进人的自强不息,他们认为照顾弱势群体可以,但是社会不能养懒汉。这些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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