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我or你
国家心理咨询师
吴剑
2010年4月8日
杀人是犯罪行为里最极端的方式,同时也是引起社会最震惊的事件。
杀人应该包括自杀,因为自杀就是杀自己,自己也是人,只是那个客体是自己而已。我作为心理咨询师,常常给抑郁症或者其他自杀倾向的人做服务工作,过去曾经对自杀现象进行研究,目的是帮助他们。自杀是一个人的心理痛苦到极点,不得不下决心把灵魂的载体—肉体消灭了,才能解脱灵魂痛苦,可见痛苦程度,可见勇气程度。
但是,自杀也是杀人,因为他杀的人,也是别人的丈夫(或者妻子),别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这些都给别人带来痛苦,他虽然解脱了。他也许杀的是一个人才,一个证人,如果是人才的话,那他消灭了国家的财富,如果是证人的话,那他消灭了关键的证据,这些是不道德的行为。虽然,他有权利认为,生命是属于他自己的,他有权利去管理处置它,包括使它增值,或者使他消失。但是,我们要知道一个人到了世界,来到人间,就已经不单纯属于他自己一个人了,父母的抚养,家人的关爱,社会的期望,国家的投入,朋友的友谊,都随着他的自杀而灰飞烟灭。我们理解中国古人是反对自杀的,这些已经不是简单的人权范围的事情,即使极其重视人权的西方社会也是这样。
当然平常人容易理解,杀人是不对的。既然杀自己都是不道德,那杀别人更是犯罪。那些所谓扩大性自杀,就是在杀自己的同时,先杀自己的相关人(因为每个杀人犯知道,杀人一定偿命),甚至杀无关人员(象南平市323事件),毕竟杀人就是杀我们的同类。可以这样认为,杀人是自杀的极端夸张行为,扩大倾向。古代的殉葬制度就是最直接的证明,自己一个人死了,需要几个人去陪伴。为什么一个人强烈的自我毁灭倾向(弗洛伊德认为的死亡本能,与生存本能同样重要),本来可以自杀这样比较小的代价方式去处置,却殃及池鱼呢。那用平常人的话就是报复社会,社会就的他人。他在毁灭自己的同时,他需要毁灭与他相关的东西,这个社会,这个城市,这个人群,这个秩序,这个制度,毕竟这些都是他的一部分,既然是他的一部分,他就认为有权利去毁灭它。于是,我们看到本来可以去自杀的人,却突然屠刀方向一转,挥向了他人,甚至无辜的儿童。他认为,本来这些应该属于他,而且事实不属于他的东西,应该彻底毁灭,疯狂就开始了。他说:“我不想活了,他们也别想活好”,于是那把尖刀扎向了我们每个人的心灵,造成我们每个人的心灵伤痛。郑民生是我们的同类,是我们的一员,他的行为使南平市民集体自伤了一次,应该思考了,应该清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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