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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犯罪行为与童年期创伤的关系

(2009-03-07 08:39:40)
标签:

犯罪行为

创伤

刑罚

过分干涉

反社会人格

分类: 财商课程、文章选要

重新犯罪行为与童年期创伤的关系

国家心理咨询师  吴剑

2009-3-6

   重新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对社会危害极大,是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之一。所谓重新犯罪(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研究发现重新犯罪行为与童年期的创伤经历、父母教育方式及犯罪的心理防御机制有着密切关系。

采用父母教养方式评价量表(EMBU),父亲因子(情感温暖理解、惩罚严厉、过分干涉、偏爱、拒绝否认、过度保护),母亲因子;童年期创伤史问卷(CTQ),包括情感虐待、情感忽视、躯体虐待、躯体忽视、性虐待;防御方式问卷(DSQ),包括不成熟防御机制、成熟防御机制、中间型防御机制。

研究显示,重新犯罪行为和情感忽视、体罚情况、处事方式、过分干涉、否认与偏爱等因素有明显关系。情感忽视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指没有给予儿童应有的爱,忽略了对儿童心理、情感的关心和交流,缺乏对儿童情感需要的满足。其可对儿童造成、深远的不良影响,在心理和精神上留下不可治愈的创伤。单纯受到情感忽视的儿童,甚至比仅受到虐待或同时受到忽视和虐待的儿童更容易发生心理、行为或情绪的异常问题。高攻击性和高社会退缩是受情感忽视儿童的两种典型表现,而个体高攻击性和情绪问题及暴力行为与重新犯罪行为的产生密切相关。受虐情况反映累犯在童年期遭受躯体的虐待情况,躯体虐待容易使子女形成情绪不稳、残暴、缺乏同情心和反社会人格倾向,增加他们多次犯罪的可能性。过分干涉教育,剥夺子女应有的自由导致他们心理的压抑、紧张和不安,到了青春期他们容易走上极端、随着自我意识增强,他们行为强度大、情感色彩浓、缺乏理智、容易冲动,加上他们的不成熟的处事方式,面对外来压力和刺激时不能够正确处理。过多拒绝否认的教育态度,容易使子女产生自卑感、无价值感、无助感、无位置感和不安全感,都容易使他们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累犯采取不成熟或者中间型不良防御机制,出狱后面对生活困境,不能够正确应对处理,容易走上再次犯罪道路。因为早期教育和心理创伤已经形成,而防御方式是可以通过有意识的训练习得的,因此重新犯罪的矫治重点应该放在防御方式上。当然重新犯罪还和社会因素有关系,出狱后无业,生活收入无着落,婚姻家庭无支持等。

摘自《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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