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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医院医德医风建设制度

(2008-08-02 10:29:49)
标签:

健康

文化

分类: 经营随笔、医院新闻

南平市人民医院医德医风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规范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病人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正确处理医院工作人员与患者以及医院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树立医院良好形象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需要。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1、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

    2、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慎言守密。

    3、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注重修养,体贴病人。

    4、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技术,精益求精。

    5、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6、谦虚谨慎,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行为规范,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处处为患者着想;要在满足患者的合理需求、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服务上下功夫。真正做到:接待患者要热心,回答询问要耐心,检查治疗要细心,对待批评要虚心。以真情换理解,以奉献迎民心。

    第五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按规定着装上岗,佩带胸卡。违反者,批评教育,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科室领导应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定期研究医德医风问题。

    第七条 凡患者来信或到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医院工作人员服务态度问题,经调查核实后,本年度第一次被反映或投诉者,扣除当月奖金;第二次被反映或投诉者扣除3个月绩效工资,全院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不合格;一年之内三次被反映或投诉者,调离本岗位,列为未聘人员。

    第八条 服务中品行不端、态度恶劣,给患者身心造成较大伤害,调查属实者,扣除6个月绩效工资,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调离本岗位,列为未聘人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在文明服务检查(包括监督员和对门、急诊,住、出院患者的调查)中,被查科室服务态度满意率低于85%,扣除科室当月历绩效工资总额的5%;科室服务态度满意率低于75%,扣除科室当月绩效工资总额的10%。

    第十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凡收受回扣、“红包”,向患者及其家属暗示或索取钱物者,按照《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医院规定,在工作时间内不得私自外出会诊、协作兼职等。违反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全院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并与年终考核、聘任、晋级、晋升等相结合。建立医德医风奖励基金,定期表彰和奖励在医德医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凡与本规定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医院精神文明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医院精神文明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平市人民医院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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