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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死亡就得意味着医院死亡吗?

(2008-01-11 1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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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分类: 经营随笔、医院新闻
病人死亡就得意味着医院死亡吗? 

病人死亡就得意味着医院死亡吗?

--过程和结果之争

南平市人民医院总经理 吴剑 353000

2008年1月11

   目前,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双轨制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关于医疗事故的适用法律问题也出现较大的分歧,说到底是医疗界和法律界有不同看法,对事情的过程和结果有不同的认识。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医院处置病人的行为规范得当,即使病人死亡,医院也无责任。但是,按照民事有关法律及解释规定,法院不管医院诊过程的正确与否,结果就是造成病人死亡,是符合人身伤害的要件,那医院就必须经济赔偿。这样才会出现,晚期尿毒症病人,肾移植后强烈排异反应而死亡,医院被判赔偿数十万元的事情。如果这样的事情普及了的话,医院的末日将也到来了!

   这个问题的争论焦点到底在什么地方呢?人的死亡原因有的是自然死亡,有的因病死亡,有的他人伤害死亡。病人在医院的死亡也有因为疾病本身原因导致死亡,也有医院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死亡,还有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死亡的情况。作为因为疾病本身原因导致病人死亡,医院当然不能够负法律责任,如果这样也要负法律责任的话,那么现在的医院都得拿全部家当去赔偿,越是大医院,越是风险大的学科,自己都得“死亡”了(因为都是巨额赔偿)。如果这样的话,将来势必引起更大的行业反应,就是将死之人都往医院送,以获得赔偿。医院方面对将死病人忙着驱逐出院,或者有一定风险的医疗都不愿意开展。这些都是本已紧张的医患关系进一步紧张升级。现在我们已经看到这样的发展趋势和苗头。

   当然更多的情况是病人本身的疾病比较严重,再加上医院违反诊疗常规,导致病人死亡。这里我们又应该分析诊疗过程的问题,是实质性问题,还是程序性问题。如果是诊疗过程中的行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那么医院承担相应责任是可以理解的,打错针,开错刀,加速了病人的死亡。如果是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是程序性的问题,而非实质性伤害,也就是说,即使这个程序完成了,也不能避免病人死亡,那医院的责任应该大大免除或者减轻。因为医生没有谈话,因为家属没有签字,因为病历出现笔误等,医生作为治病救人的人,主观思想上没有必要去伤害病人,客观程序上也无故意去要这样作为,符合情理。如果过分追求程序规范,那么全国几百万医生,年几十亿次的诊疗行为,社会成本无疑要巨增,最终都是需要病人承担这些成本。

   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够不考虑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医疗专家对诊疗过程是认识肯定是深刻的,因为卫生部就有一系列的诊疗规范,医疗事故的鉴定就是根据这些作出的,所谓过程正确就是正确。但是法律专家并无诊疗经验和规范培训,他们只能够从结果是病人死亡得到相应结论,这样操作简单,病人满意,也不需要法院出钱,医院反正也是单位和国家的,更符合现在流行的话,案结事了。但是这样的话,事实没有把医院利益放在应有平等地位,不考虑社会整体成本,最后总是病人和社会利益受到伤害。因为作为法律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但是作为医疗又是具有特殊规律的行业,这就理解为什么医疗价格是控制的,医患关系不是合同关系,医疗是有一定社会福利的公益性的活动。

   由于这样的法律制度出现了问题,作为医院一定会出现本能的自我保护,会花费更多时间去完善病历这样的法律文件,而少去钻研治疗技术;会花费更多时间去实现自我保护,而不能够积极推进医学发展;会花费更多时间去琢磨诊疗程序上的合法,而不去注意实质性的有效;会花费更多精力去转嫁巨额赔偿形成的医院负担,而忽视病人的经济承受水平。看来医疗事故处理法要尽快出台,看来病人诊疗保险也需要出台,看来医生责任保险也需要出台。不然,病人死亡就意味着医院死亡!

(原创文章,欢迎转载!版权所有,请注出处!作者:吴剑;心理时空的BLOG网址:http://blog.sina.com.cn/xl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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