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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发的奖金多,扣完税后反而比别人少?

(2006-12-31 10:49:47)
分类: 品生活:心情随笔

问题:我是一名企业的会计人员。公司2005年效益不错,在2006年初为员工发放了年终奖金。后来曾经有员工反映,甲员工应发年终奖金数额比乙员工多,但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后的净得,反而比乙员工还少了,不知为什麽?当时我计算了一下,果然如此。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不正常现象哪?今年企业效益不错,2007年初又要发放年终奖金了,请问,怎样才能避免再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呢?

某公司财会部 张会计

分析:这个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也确实存在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

出现这样的问题,是由于现行的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两个计算公式,目前尚存在不完善的问题。这种方法确定的适用税率,税负降低了,计算方法也比较合理。但是由于速算扣除数的扣除,与适用税率的确认不完全匹配,扭曲了速算扣除数的概念,而薪资的个人所得税正是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致使按此文件计算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必然存在9个非正常的奖金区间,这些区间内就会出现前面所述的年终奖金税前收入增加,而税后净得反而减少的异常情况。据了解,这种方法暂时还不会调整。

这种异常情况,应该引起纳税人的注意,因为经过分析、测算,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案例】

假设2006年1月甲员工的月薪是2,000元,1月应发的年终奖是6,000元,那么按此文件,将6,000除以12等于500,确认适用税率5%,无速算扣除数。

经计算,应纳税额为300元(6,000×5%-0),税后净得为5,700元(6,000-300)。

假设乙员工的月薪同样是2,000元,1月应发的年终奖是6,001元,将6,001除以12等于500.08,确认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应纳税额为575.10元(6,001×10%-25),税后净得为5,425.90元(6,001-575.10)。

结果,乙比甲仅多发了1元年终奖金,税后净得却减少了274.10元(5,700-5,425.90)。

经测算,如果甲员工年终奖金为6,305.56元,适用税率亦为10%,则:

应纳税额=6,305.56×10%-25=605.56,税后净得=6,305.56-605.56=5,700,与年终奖金6,000的税后净得完全相同。

结论:年终奖金如果在大于6,000元至6,305.56元之间,还不如发放6,000元的税后净得多。所以,如果年终奖金正好在这个区间,应该调整按照6,000元发放,不但员工个人所得税后净收入最高,公司还可以相应节约薪资费用。

经过进一步测算发现:

1.年终奖金如果在大于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间,还不如24,000元的税后净得多。所以,如果年终奖金正好在这个区间,应该调整按照24,000元发放。

2.年终奖金如果在大于60,000元至63,437.50元之间,应该调整按照60,000元发放。

3.年终奖金如果在大于240,000元至254,666.67元之间,应该调整按照240,000元发放。

4.240,000元以上的年终奖金,基本不会出现,而且纳税筹划方法相同,这里就不再赘述。

上述年终奖金应发金额所作的适当纳税调整,是基于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不完善,相关管理部门应该注意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尽量避免出现对应发年终奖金进行适当调减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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