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的一个做法觉得很值得学习.特此闲话几句.
相信只要具备一定规模的单位,都一定会有一些规章制度.
接下来想说的就是关于我所在企业在规章制度方面的管理方法.
依据ISO9000的要求,我所在的企业对于所有规章制度的颁布发行和修订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自不必赘言,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是在每次颁布新的规章制度时候除了在原文修订处进行标记外还必须在正文后将当次的修订背景,修订内容(修订之前和修订后的差异),修订理由进行详细说明,使得查询者阅读之后无不一目了然.同时还规定对于所有规章制度必须以不低于1次/年的频度进行审核,以审核其是否需要修订.
反思我们现实生活中的很多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以下统称法律法规,虽然某些部门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法律法规),和以上的做法相比较,就显得实在不尽人意了.
日前有一则新闻报道说,一行人从一个标识不很完备的铁道口横穿铁路被撞死,结果一审判决时候,依据一部70年代的什么法律,铁道部们象征性地陪付死者家属人民币400元!!!
联想起之前发生过的多起其他关联新闻事件,比如某某百姓怎么怎么了,有关部门部门拿出了国家或自己城市甚或自己部门的某条法律法规,"有理有据"地判决:你输了!
阅毕心头实在不是滋味.感触颇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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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什么级别的法律法规(包括具备和不具备法律效率的)的制定应当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来保证,而不是什么部门都可以自由自在地制定的(很多的红头文件不知道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我不是法律专家不敢妄断),从新闻媒体还常常看到有这部门和那部门的法律法规相互抵触的报道.试想,在这样的环境里,我们这些芸芸众生的百姓如何适从呢.
2
既然制定了法律法规,那么如何发布也应该予以明确.法律法规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的,那么平时为什么不广而告之呢,尽最大努力向有关人员进行宣讲呢,而非得等到有关部门人员在无知的情况下碰触了才...呢?比如次前报道的司机违规99次才被通知并接到天价罚单一般,不由得不让百姓们怀疑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初衷究竟是什么?
3
法律法规本身就是应社会的发展而制定的,那么在其制定公布后就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对他们进行审核修订.日前欣闻我们国家已经启动了有关工作.否则难免不会再次发生运用40年前法律甚至50年前法律的咄咄怪事了.同时如果废止了某部法律法规也应当和发布一样进行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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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对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了,就应当尽善尽美,站在法律法规适用者的立场上将重要的修订背景理由和内容进行说明阐术.前些年每每看到国家修订了某法律法规,即欣然前往书店购买新的法律法规书籍,可遗憾的是大多数情况下很难一一对应地知道究竟有哪些具体的条款进行了修订(虽然有时候后面会附有修改意见).
目前得知国家近年来从有关企业(当然是大型的)调动了部分责任人担任行政职务,相信我们企业关于规章制度的管理思路和实际运作方法在其他很多企业里也一定存在并执行得更好,相信那些从企业之门跨入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们一定具备这方面常识.
毛主席说过,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所以有理由让我们热切期盼着......
一孔之见. 见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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