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对拟查处的收费私厕道谢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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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清
对利用自家厕所来赚钱的居民,政府部门真有资格进行查处吗?
应该看到,市民到该居民的私厕方便,是完全自愿的行为,私厕的主人并未假造公厕标识,也没强制入厕。如果非要说这些如厕者是被迫付高价进这个私厕的,笔者只能说逼迫他们的,是未提供足够公厕的环卫部门。
诚然,要建公共厕所,应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厕的收费标准,也要经过物价局核定。但是,现在向使用者收费的厕所,是在居民自己房子里的,并没占用公共道路资源,它虽在事实上变成了公厕,却并没改变私厕的性质。从来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私人为他人提供服务,不能收取一定的酬劳。禁止将私厕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要求私厕也按公厕标准收费,都没道理。
打算去查处高收费私厕的环卫部门,不妨先问一问自己,为何这个变相的公厕能够出现,自己为何没能为当地的居民,提供足够数量的平价公厕?去查处这样一位方便了大家的居民,对于政府职能部门来说,究竟是光荣还是耻辱的事呢?
像公厕这样的事物,专业的说法叫公共品。或许,重庆市的相关职能部门会提出,他们不能提供足够多的公厕,是因为政府财力有限。如果真是这样的话,笔者能够对他们在建造公厕上的不力,表示一定的理解。但是,既然政府对公用品供应不足,私人以市场化操作方式,进行公共品的补充供应,政府应当表示感谢才对,而不是去查处。一定要让所有公厕都由政府“专营”的话,有一个合适办法,那就是将这个私厕买或租下来,再挂上公厕招牌。
(发表于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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