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1900万借款的连带责任不可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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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撇清责任吗?银行的这一伎俩笔者太眼熟。最近几年不管是个人还是法人,在银行的存款屡屡不翼而飞,小到数万大到上亿。案发后,银行一推六二五。梳理近几年各地发生的所谓“存款”失踪事件,银行职员骗取储户的手段常见的有“贴息揽储,盗取资金”“理财变飞单”“借银行场地非法集资”等几种,银行往往辩称是银行出了内鬼,是个别职员的不法行为,竭力撇清责任,目前还没见到哪个银行为储户担起责任来。即便是职员个人的不法行为,存款失踪事件暴露出银行内控管理存在漏洞,对于银行的经营环境和人员管理存在疏漏。针对银行存款“失踪”事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认为,经过柜台将储户存款转走,不管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银行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便不是在柜台办理,只要行骗行为发生在银行经营场所,银行即被视为提供了协助。银行需承担相应责任,因为银行有对经营场所进行管理的义务。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锡军认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的提高都需要一个过程,当务之急是银行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完善制度以保护储户利益不受侵犯,而不是推卸责任。”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明确表示: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银行在日常经营中,都必须要加强自身管理,有效防范各种针对存款人的犯罪行为,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
遵义天达房开公司借款给“陌生人”,是在银行信贷经理及银行副行长的要求下、并在银行收贷后马上贷款给遵义拓冠碳素公司的承诺下完成的,也就是说天达公司是在银行信用担保下完成的借款行为,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然而此案,一审和重审查明的事实部分与前一次审判完全一致,但两次审判,认定迥异。一审判拓冠炭素公司归还周维荣借款1770万元(扣除首笔高利息后刘平实得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随本清;银行在拓冠炭素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赔偿责任。认定汪、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周与银行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重审判决则是:汪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周维荣与银行之间未形成合同关系。重审判决免除了银行的连带责任,只要求拓冠炭素公司还款。然而,早在2015年6月17日,遵义县法院已经裁定受理了拓冠炭素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清算管理人,该公司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程度。依照本次判决,周维荣永难收回借款。因不服此判决,目前,周维荣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