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辽宁省公安厅宣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正式实施。此次出台的规定相对以往有了较大的调整,明确规定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等14种行为不予收容教育,同时规定,收容教育决定必须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同时作出。
读后感到有一种奇怪的感觉。感觉辽宁公安厅不知是在当婊子还是在养婊子。
一、新实施的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仁慈”了许多,其中第一条“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收容教育”,更是前所未有。“不予收容教育,不等于不对卖淫嫖娼行为做处理。”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案件审核队队长裴兆斌对条例做了具体解释。“罚金和拘留是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是行政强制措施。”裴兆斌介绍,除了收容教养以外,罚金和拘留依然依法律条款适用于卖淫嫖娼的双方。
对这一规定怎么理解呢?也许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那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情节轻的罚款就行了,就不收容了。再引申一下就是,你干一次我罚一次,干两次罚两次,我只要钱。因为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案件审核队队长裴兆斌对条例做了具体解释说,不予收容教育,不等于不对卖淫嫖娼行为做处理。除了收容教养以外,罚金和拘留依然依法律条款适用于卖淫嫖娼的双方。再说了,你用什么标准判定是否初次违反?谁能搞清这是当婊子还是养婊子?
二、这项“规定”界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首次明确认定不予收容教育的14类卖淫嫖娼人员: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年龄60周岁以上的;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7.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也就是说太轻了不用教育,教育就要教育重的。真是荒唐可笑!教育本来就是对情节轻的起作用,重了就属于犯法了,就要用法律严厉制裁,就不是教育了,就要用刑了。这又叫人莫名其妙,到底教育和罚款作用的情节各是什么?不教育轻的教育重的。罚罚款继续干,等重了再教育?呵!什么逻辑!真不知是养婊子还是当婊子。
三、对于这种事情就要一刀切,或者是彻底打击,或者是放开管理,要旗帜鲜明,不可阴阴阳阳。既然要人性化就干脆像新加坡那样,统统放开统一管理,何必羞羞答答,即要当婊子,又要立牌坊?知道农民工几年不回家性问题需要解决,知道.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的家庭等等需要照顾,那为什么不想办法社会上解决?用减轻处罚的办法解决难道就体现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吗?如果不提倡卖淫嫖娼,就想办法给他们解决困难。如果没有能力和办法解决,想用他们自己的方式解决,就干脆来个统一开放管理。国家减轻了负担,当事人解决了困难,政府增加了税收。
是当婊子还是养婊子不好妄断,但这肯定是一个一举两得的事情:表面上减轻了处罚赚得了人情,实际上自己还赚了罚款。至于执法过程中的猫腻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