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过后谁管运动员人生"下半场"
(2010-01-14 14: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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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兰保险伤残运动员体育 |
北京亚运会冠军才力,奋力一举打破亚洲纪录,被誉为“亚洲第一力士”,退役后却始终无法举起生活之重。由于过度肥胖和浑身伤病,只能给人“看大门”,换取每月几百元的生活费,最终因患呼吸睡眠暂停综合症,英年早逝;前全国女子举重冠军邹春兰为生活所困当起搓澡工;前世界技巧锦标赛冠军刘菲,退役后家徒四壁,至今无正式工作……
中国的优秀运动员在完成自己辉煌的“上半场”之后,如何打赢人生的“下半场”,惹人关注。
长期以来,我国通过举国体制培训选拔竞技体育选手,运动员的伤、残、病问题都由政府负责。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运动员群体的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也被抛给了竞争性市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导致运动员在承受大运动量训练任务的同时,还要承担着受伤、失业等风险。
据不完全统计,运动员有80%左右有过损伤经历,退役后能够顺利就业的比例尚不足40%。
1998年,中国体操选手桑兰在美国参加友好运动会摔伤,脊髓严重受挫造成瘫痪,这一事件促使国家体育总局制订了现行的运动员保险制度。一是中国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运作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二是省市专业运动队为运动员提供的工伤保险,三是由赛事组委会为参赛选手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
这三类保险对于缓解伤病给运动员造成的经济困难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也逐渐暴露出了它的不完善。
其一,伤残影响的长期性与一次性保险救助额度之间的不适应。目前投保范围局限在运动员的伤残问题,还没有一种将伤残和养老结合的保险制度。2006年浙江运动员王燕在参加全国体操锦标赛高低杠比赛中,发生头部着地意外,导致第二、第三颈椎骨折脱位,按照规定王燕得到的赔付不超过50万元。50万元对于一个有正常生活能力的人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但是对于一个几乎失去劳动能力的伤残人来说,要维持今后四五十年的生活,就显得捉襟见肘了。
其二,运动员伤残的普遍性和受保对象的规定性之间的不适应。按照《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都是奥运会和全国运动会比赛项目的省级选手。事实上,各级别的运动员在运动训练和比赛过程中发生伤残事故的可能性并没有明显的概率差异。因此现有的保险覆盖面就显得宽度不够。
其三,运动员伤残的高赔付率与资金供给之间的不适应。由于运动员伤残事故的高发性,再加上伤残等级认定的烦琐复杂,导致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意承保,造成中国体育保险供给严重不足。据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体育保险部主任赵希平介绍,全国符合条件投保的运动员有2万多人,每人每年保费最多100元,最少40元,一年的保费180万元左右,但2004年一年,伤残互助基金总共赔付了800多万。
其四,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主体的多元性与运动员个人缴费之间的不适应。运动员人力资本是国家、社会和运动员个人共同投资的结果,应该共同承担保费。但是《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的第三条规定: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本着自愿参加,个人缴费。
国家作为竞技体育事业最大的收益主体,应该尽到最大收益主体的义务:首先:放宽条件,增加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的覆盖面。让更多的运动员能够享受此项福利。其次,提高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的赔付额度,或者建立一套与伤残保险相配套的运动员养老保险制度,保证伤残运动员的后续生活能够有基本保证。第三,从政策上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投身于竞技体育领域,构建起以中华体育基金会为主体,以各种商业保险为辅助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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