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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鲁美交警媒体暴力杂谈 |
2009年6月13日, 辽沈某报以《在鲁迅美术学院学生处办公室,首个蓝信封遭遇愤怒“杜处长”》为题,报道了发生在鲁迅美术学院的一件事。看了报道,窃以为“杜处长”拒绝的只是记者采访,而不是交警的什么蓝信封。记者在报道中称:“沈阳交警在将文明出行抄报结果通报给鲁迅美术学院学生处时,遭到一位女老师蛮横拒签”,是明显的偷换概念。
杜处长只是拒绝记者采访,而不是抗拒交警执法。记者故意偷换概念,明显是给杜处长戴大帽子。
“上午9时18分,记者一行跟随负责抄报的交警来到鲁迅美术学院。在该校学生处,张国清中队长说明来意后,坐在办公室里的一名女士将两位交警叫到跟前,询问此行来由及目的。张国清又耐心地解释过后,这名女老师显得很不满意,要求记者等人一一出示证件。“你们大张旗鼓来干吗?我不接受你们的采访,请你们都出去。 ”记者等人出示了证件后,这位女老师竟然示意学生处的干事将记者等人“请出”办公室。”
由此可见,杜处长只是拒绝记者采访,而不是抗拒交警执法。记者故意偷换概念,明显是给杜处长戴大帽子。
学生违章,教学确实负有教育的职责;但错误远不至于媒体曝光,尤其是大曝与学生违章并无直接责任的“杜处长”的光。这是不是一种媒体强权和暴力!
“昨日上午8时40分许,在鲁迅美术学院门前,唐某等两人横穿马路时被沈阳市交警支队和平二大队民警制止,同时,苑某也因骑自行车走快车道违章被交警拦下。
唐某等人说,他们是鲁迅美术学院的在校生。随后,按照规定,和平二大队二中队民警开始将抄报结果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鲁迅美术学院。
发现行人违章,向单位抄报结果,这是沈阳市交警支队延续几年的做法,对这个规定的合理合法性姑切不论,动辄把记者带在身边,一同执法,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并处以“曝光羞臊”,是不是“法外加刑”,让当事人承担法律之外的惩罚。
学生违章,教学确实负有教育的职责;但错误远不至于媒体曝光,尤其是大曝与学生违章并无直接责任的“杜处长”的光。这是不是一种媒体强权和暴力!
维护轻微违法者的人格尊严不仅是违法者的权力,也应当是行政执法部门和媒体的禁忌,是对人的权力的尊重。
长期以来,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很善于利用新闻媒体,媒体也极愿意与行政执法部门一些“联合执法”,出一些当事人的丑。我以为,保持轻微违法者的尊严不仅是违法者的权力,也应当是行政执法部门和媒体的禁忌,是对人的权力的尊重。法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章程规定:Don't confuse his role a policeman's。意思就是不要将自己的角色混用于警察。这一规定在法国已实行了60多年。希望我们的媒体记者也能摆正自己的位置,在依法监督别人的同时,不要忘了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的监督,体现出足够的人文关怀。否则,极易与个别执法部门(诸如城管、交警)一道,成为人民矛盾激化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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