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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让身负两命的李昌奎痛快活着?

(2011-07-04 11:24:03)
标签:

李昌奎

云南省

废除死刑

故意杀人罪

自首情节

杂谈

分类: 杂文观点
作者/愚巷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河北青年报)

 

   这个案件使我想起前不久被执行死刑的药家鑫,药家鑫直接用了八刀杀害张妙。李昌奎把王家飞掐晕后对其进行了强奸之后用锄头打击其头部,又将年仅三岁的王家红活活摔死,最终还担心王家姐弟未死亡又用绳子勒二人的脖子,手段残忍超越至药家鑫。一个死刑,一个死缓。网友笑纳:这让地狱下药家鑫情何以堪?

 

 作者不是律师,很多法律的释义难以解惑。有些案件的审判不公必然有批判者介入,其来自律师界或草根阶层。像李昌奎强奸杀人高院却判处死缓,显而易见,到底谁在亵渎法律?还是法律亵渎了当事人?

 

  我为何说他比药家鑫性质恶劣?药家鑫不加思考捅入八刀把张妙杀害。比起李昌奎杀人,再比较犯罪手段、犯罪工具,到底造成的社会后果谁更为严重?

 

  李昌奎第四天自首,药家鑫当天便自首。虽然两者都都有自首情节,但是法律上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法院认为李昌奎悔罪表现好,量刑上失重了,故判缓期二年执行。想起药家鑫被处以死刑,法院却判李昌奎死缓,这样的审判意义,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何在?

 

 废除死刑还在漫长的争论当中,对于一个罪大恶极的人要不要判死刑?像杀人手段比药家鑫卑劣的李昌奎,显然,不处于死刑不足以填膺民愤,再说凭怎么让药家鑫去死,让强奸再杀两人李昌奎痛快的活着?如果药家鑫死刑彰显法律的公正,李昌奎的案件折射司法的无能!

 

  药家鑫案件被全国上下关注,李昌奎的案件之前没有引起广泛关注,这又是为何?难道一个是音乐学院的,一个只是底层百姓就没必要去关注了?这样一来,我觉得舆论像一把刀,驾驭审判制度。 

 

李昌奎活着是对死去的药家鑫极不公平,其次是司法威信度打上折扣!仅从两起案件做比较,至少在目前,废除死刑不是权利进步!

 

 

 

凭什么让身负两命的李昌奎痛快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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