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田文华上诉――可否引发进一步的刑事问责
(2009-01-25 1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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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鹿原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万余元。23日田文华决定提出上诉,表示对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异议,认为自己应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律责任。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处死刑。
田文华辩护律师梁子侃说,“判决书中认定田文华的犯罪事实是:2008年8月2日以后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给消费者造成了伤害,事实上目前根本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一事实,而且当时法庭质证时公诉方也没有列举这些证据。所以法院判决书出来后,我们对这一部分内容感到莫名其妙。”对法院给田文华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梁子侃认为,三鹿案发后,无论是调查组还是媒体,都称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如果田文华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可能更妥当,因为这种罪名不需要主观故意,只要有结果就可以成立。
通过媒体得到的资料显示,2007年12月以来,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陆续接到消费者关于婴幼儿食用三鹿牌奶粉出现疾患的投诉。经企业检验,2008年6月份已发现奶粉中非蛋白氮含量异常,后确定其产品中含有三聚氰胺,有关问题仍在深入调查中。8月2日,三鹿集团公司向石家庄市政府做了报告。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2日的8个月中,三鹿集团公司未向石家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也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石家庄市政府2008年8月2日接到三鹿集团公司关于三鹿牌奶粉问题的报告后,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直至9月9日才向河北省政府报告三鹿牌奶粉问题。调查表明,8月2日至9月8日的38天中,石家庄市委、市政府未就三鹿牌奶粉问题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做过任何报告,也未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纵观全案,在责任追究方面,就不能只追究田文华等人的法律责任,那些违反了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又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是不是也构成犯罪,该当何罪?
其实,判处田文华本身就具有重要意义。田文华上诉,述说自己的责任,不能不使人联想到责任追究的深度与广度,能否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刑事问责。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那些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是不是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责任?还有其它刑事问责方面的规定。从行政问责到刑事问责,又前进一步,更能起到震撼与警示作用。
当然应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