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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深圳停车调节费”:治堵不能成为政府敛财的借口

(2014-09-04 23:02:08)
分类: 时评

评“深圳停车调节费”:治堵不能成为政府敛财的借口

 ——五问深圳市交委

 

关于深圳拟开征“停车调节费”一事,我本来早就想写一篇相关文字,但是却种种原因,一直没有提笔。这次,终于没忍住,打算出来说几句。

 

首先,来谈谈“深圳市交委是否有说过征收‘停车调节费’属国际惯例”的争议。

 

深圳市交委的原话是:“运用经济杠杆调控交通需求是国际先进城市治理交通拥堵的普遍做法。伦敦、新加坡、香港等国际先进城市治理交通拥堵的经验表明,通过提高停车收费等经济手段,增加小汽车使用成本,减少小汽车使用,同时优先发展公交,提升服务品质,引导小汽车出行向公交出行转移,是各大城市的普遍做法。”

 

显然,尽管深圳市交委没有明确说“征收停车调节费是国际惯例”,但是上述这段话,却在明里暗里暗示“征收停车调节费”是“国际惯例(即普遍做法)”。如果再说得露骨点,就是市交委这段话是在有意误导社会公众,让社会公众误以为“征收停车调节费是国际惯例”。

 

当然,纠结于深圳市交委究竟是说了“停车调节费是国际惯例”,还是说了“提高停车收费是国际惯例”,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因为事实就是:深圳市交委打着“提高用车成本”来“治堵”的旗号,拟变相开征巨额“停车税(即停车调节费)”。

 

换个角度来说,如果非要纠结“停车收费”和“停车调节费”之别,那也是深圳市交委在偷换概念,将由数以万计的不同停车场分享利益的“提高停车收费”,变成由政府一家独享并增加巨额停车收入的“征收停车调节费”。当然,这笔钱最终归入谁的口袋,对于普通用车者来说不是关键,关键是政府拟出台政策,从民众口袋里大笔掏钱。

 

这才是必须提高警惕的!因为如果政府今天能够以“高大上”的理由,随意向民众征收额外费用,那明天可能又会以其它“高大上”的理由,一而再,再而三地随意向民众征收其它的额外费用。因此,这种先河不能开。凡是涉及到向民众收费的事情,一定要慎重,必须经过立法,把来龙去脉向民众交待清楚,并把所收款项的支出交待清楚,把监督机制建立好。

 

在此,作为一直关注此事的普通网友,幽壹想对深圳市交委提几个问题:

 

【第一问:深圳市政府向私家车征收这个“停车调节费”,理由何在?】

 

有人说,因为私家车比公交车多占用了道路资源,所以必须为此多掏钱。这种提法,其实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私家车在购车和购买汽油时,其实已经出了这一笔钱,即已经为多占用道路资源买过单了。

 

2009年我国实施新的燃油消费税和新的定价机制以来,国内的成品油零售税金大头由消费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构成,其中消费税为汽油1/升,柴油0.8/升,增值税占据17%;剩下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因此总的来看,国内汽油零售价格中含有约30%左右的税费值,其中就包含了车主为“多占道路”等交的钱。

 

那为什么还要再次为此买单呢?道理何在?

 

如果这样都可以的话,那假如“征收停车调节费”这招无效的话,是否深圳市政府仍可以继续打着“治堵”的旗号,以其它名义,再次要车主为“多占用道路资源”买单呢?我认为,“多占用道路资源”,不能成为政府一次又一次把手伸入私家车主钱袋的理由。

 

显然,政府是否有权再次要广大私家车主为“多占道路”等买单,再次额外掏钱,是很值得商榷的。

 

事实上,在国内来说,深圳目前远不是最堵的一个城市,其与北京相比还差远了。而北京的地铁是2块钱任坐,深圳则是动辄108块。北京公交几毛钱一块钱,深圳公交23块甚至动辄好几块。

 

深圳市政府也并不认为深圳现在是国内最堵的城市,只是一再拿300万辆恐吓民众,称如果再不采取严厉措施,那深圳过几年可能会更加拥堵,成为堵城。拿这种理由,就可以率先在全国开征高额的“停车调节费”?

 

【第二问:深圳市征收“停车调节费”的法理依据何在?】

 

对此,深圳市交委表示,征收“停车调节费”是深圳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履行交通需求管理职能,其性质属于行政事业型收费。

 

按理来说,行政收费是根据政府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而向行政相对人收取的费用,一般涉及商业类型活动和监管性质活动。它通常不具有强制性,而且与服务收益或者成本补偿存在紧密联系。

 

目前,市交委给出的法律依据是,20121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其第七十六条“市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第(五):“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并称:“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是给了深圳市特区立法权,但并没有允许你“变相征税(停车调节费)”,而且是征收巨额费用。对于这一点,也有法律专家质疑质疑这一收费与《物权法》相抵触,非政府物业政府无权收费,深圳的地方法规不能与国法相抵触。

 

上面这个观点认为:“停车调节费”把征收对象定在了私人停车场,包括小区居民的住宅停车场也在征收范围之内,但这些实质上都属于私人物权领域,相当于政府把管理之手伸入私人空间,这是对《物权法》《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背离。

 

也有律师认为,这次停车调节费是以“费”的形式进行,而非“税”,新增税种需全国人大以立法的形式才能设立。因此,深圳运用特权立法权,通过对修订《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提供征收的法律依据,留了个伏笔,为收取停车调解费保驾护航。其实“停车调节费”就等于变相地在向车主征税,只是通过“费”的形式,跳过了全国人大的审批。深圳的特区立法权本来是用来鼓励创新的立法权,如今却成了特区加收天价收费的依据,有滥用立法权之嫌。此项收费,也有“乱收费”之嫌。

 

另一方面,幽壹认为:就算深圳特区确实可以“自行立法征税(费)”,那现在深圳市交委所引的法律依据,也过于细小、薄弱和模糊,尚不足以据此征收巨额的,影响数百上千万人的“停车调节费”。因为,这条收费凭据,只是隐藏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的一小项,而且非常笼统简单。

 

就算特区立法权有权限开征此项费用,也必须先为此立一部专项法律,把诸如“为什么要征收、如何征收、征收标准、资金去向的明细、如何监督使用”等,在立法中写清楚。因为,这一事项是关乎近三百万车主,关乎千家万户的事,涉及的资金数以百亿计,所以,必须先为此立一部专项法律才行。而不是只在一部旁的法律之中,夹杂一小条模糊不清的相关条款,就据此开征。

 

【第三问:深圳的停车收费标准为何要定为全国最高?这个收费标准是依据什么出来的?】

 

此前,有人称:“即使按听证方案中最高征费金额算,深圳停车费+停车调节费的每天费用总额为190元(单位附近停10小时60元停车费+120元停车调节费+10元在家停车费),相比北上广(128-240元)属中等偏上。”

 

其实,这种对比的方式是错的,结果自然也是不对的。因为,其计算深圳停车费时,就按在单位(收费最高区域)停10小时计算。而计算北京、上海、广州时,则按在单位(收费最高区域)停全天24小时计算。条件都不对等,结果能拿来对比吗?

 

实质上,深圳如果按最高征收“停车调节费”方案,理论上来说,是:10*24+60300/天。这个方案是全国最高的,远高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北京、上海、广州目前的最高停车费分别是134/天、240/天和128/天。

 

假如按上述说的在单位附近停10小时计算的话,再来比较一下:

 

北上广三市最高停车收费标准是:

 

北京 地面露天停车场4/半小时,即1小时8;非露天停车场3/半小时,即1小时6元;

 

上海 最高10/小时,全天不封顶;

 

广州 4/15分钟,即1小时16元,全天最高128元封顶。

 

也就是说,北京单位附近停10小时最高是80元;上海单位附近停10小时最高是100元;广州单位附近停10小时最高是128元(封顶),加上家里住宅的停车费,总额均远低于上述人士计算的深圳最高190/天。

 

因此,深圳如果按目前的方案征收“停车调节费”的话,停车费将由最高60/天,一下子暴涨到300/天,一下子上涨至5倍,从全国较低变为全国最贵(不是所谓“属中等偏上”)。

 

那么,这个全国最高的“停车收费标准”是从何而来的?哪怕是在被深圳市交委引为征收“停车调节费”法律依据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也并没有拟定“收费标准”,更没授权按这么高的“收费标准”征收。该法规原文是:“市政府可以(幽壹注:也就是非强制)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第(五):“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人家只是简单的一句“可以……征收路外停车场调节费”,你就拿鸡毛当令箭,制定出宰人方案,大刀向广大私家车主砍去?

 

难道,这种巨额的收费标准,只凭深圳市交委脑袋一拍,就可以凭空定出来?

 

 

【第四问:为什么不直接学习新加坡“征收拥堵费”的先进经验?】

 

再来看看,深圳市交委一再宣称的所谓“国际惯例”。一直以来,深圳市交委口口声声提到“新加坡开征拥堵费”的先进治堵经验,那我们来看看新加坡模式究竟是怎么样的:

 

新加坡交通拥堵费的主要作法:

 

1、收费时间。车主不需要在所有时间都缴费,除了上午730—1000,下午1200—200的高峰区间外,其他时间系统会自动关闭。

 

2、收费标准。为了引导车辆尽量不在高峰区间出行,公路电子收费系统ERP(Electronic Road Pricing System)还根据不同时间段调整拥堵费标准。早上830—900是车辆进入中央商业区最多的时段,因此收费也最高,一辆轿车要缴纳3元新币(1新加坡元=4.9元人民币);而在车流量较少的1200—1230,每车次只要缴0.5元新币。

 

3、收费方式。新加坡于19989月开始实行公路电子收费系统ERP,也是世界上第一个不以增加收入为目的的道路收费系统,其收费的唯一目的就是调控和管理车流量。新加坡在车流量最大的中心商业区各大通道(类于深圳的华强北、福田中心区等)设置了28个电子收费站,当汽车每次通过收费站时,ERP通过专有短波无线电通信系统,自动从装置在车内的读卡器中的智能卡上扣除费用。

 

可见,新加坡征收“拥堵费”的模式,跟深圳征收“停车调节费”的模式,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新加坡模式,针对的是上路的车(占用道路资源)收费,而且只针对重要时间段才收“拥堵费”;深圳模式,针对的是停在停车场的车(即不再占用道路资源的车)收费,而且有一种方案是24小时收费的。按深圳模式,只要你不停车,在核心区域(比如东门、华强北)不停地开,连续开24小时,长期占用道路资源,却反而不用缴费。

 

也就是说,新加坡模式是阻吓你不要把车开进拥堵路段,而深圳模式则是在变相鼓励停车场上的车驶到马路上去。按正常逻辑,车辆在路上跑的时间越长,就越容易造成拥堵,所以就该多交钱,而非谁在停车场停的时间越长,谁就要多交钱。可按照深圳模式,整天在路上跑的车辆反而可以少交钱,而在停车场停较久的车却要多交钱,这着实不符合情理。对于“治堵”来说,上述这两种模式,两种逻辑,孰高孰低?

据悉,新加坡模式,并不是最近才开始的,而是行之有年了。那么,为什么深圳市放着新加坡正在施行的,而且被深圳市交委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先进经验不学,而非要独创不一定能够有效治堵的大规模征收“停车调节费”模式呢?

 

放着比较有效但收费总额较少的新加坡经验不学,非要独创能够征收巨额(百亿到数百亿元/年)费用的全国首创模式,你是为了收费呢,还是为了收费呢,还是为了收费呢?

 

作为以高科技立市,并以此为荣,而且一直以新加坡为目标的深圳特区,难道对人家已经实施多年的科技手段,还存在技术难点吗?

 

至于有人说是因为深圳缺乏相应的法律。我觉得,这根本就不应成为理由,这种借口太没说服力了。

 

【第五问:为什么不严格区分“高峰期”收费,和“非高峰期”不收费?】

 

众所周知,非高峰期期间,假如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是基本不堵车的。因此,在这种时间段,如果政府仍然收取高额“停车调节费”来“治堵”,于情于理于法上都说不过去。

 

然而,令人诧异的是,深圳市交委给出的两套征收“停车调节费”的方案,均未严格区分“高峰期”收费,和“非高峰期”不收费。其中一套方案是24小时均要收费(每小时10元),另一套方案虽然略为作了区分,但仍然笼统地规定,从早上7时到晚上9时(21时),均要收取额外费用,而且每小时单价更高(12/小时)。

 

事实上,上午9时-12时,下午2时-5时,属非高峰期,为何两套方案均要收费呢?

 

再看前述的新加坡征收“拥堵费”的方案,也是规定上午730—1000,下午1200—200,只在这两个高峰期才收费,其它时间系统自动关闭,不收费。

 

因此,深圳市政府抛出这两套收费治堵方案,究竟是为了“治堵”,还是为了“收费”,似乎昭然若揭……

 

 

【总之,幽壹认为:纵观国际大城市治堵的根本手段,均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无论是“限号、限牌”,还是“涨停车费、收拥堵费”,都只不过是调节出行结构,却并不能抑制市民出行的总需求。倘若在公共交通远未完善,甚至还不能满足市民基本出行需求的情况下,就磨刀霍霍,向私家车主开征巨额“停车调节费”,是极端无耻的!

 

当前,政府解决道路拥堵的最紧迫任务,是进一步做好道路规划和优化,大力改善公共交通,尽可能地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而不是老想着在“收费”上向国内外城市学习,“治堵”不能成为政府敛财的借口。】

 

 

幽壹

201494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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