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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派遣的“临时工”更好用?

(2012-12-26 14:50:58)
标签:

于深

政府部门

区各街道

由该区

合法权益

杂谈

分类: 时评
龙岗:派遣的“临时工”更好用?
 
2012年12月24日《晶报》报道,近几个月,深圳市龙岗区下辖的街道,纷纷将原来与街道办签订劳动合同的街道临聘人员(无编制),强制转为由劳务派遣公司外派的派遣工,不同意就辞退。有意思的是,这家劳务派遣公司,本身就是龙岗区区属的国有独资企业。也就是说,龙岗区通过运作,自己给自己“派遣”临时工,以规避相关法律。据悉,龙岗区这次转派遣的有2000人,加上新招4000人,总共至少有6000人由该区区属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龙岗区各街道上班。

从《晶报》当天的报道来看,龙岗区这次的街道临聘工作人员转派遣的行为,多方面涉嫌违法。

 
首先,正如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翟玉娟所言,龙岗区区属公司向区政府及下属政府单位派遣员工,是“彻底的违法行为”。哪有政府自己向自己派遣“临时工”的道理?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李俊副局长称,劳动派遣有诸多优势。我看最大的优势,就是万一以后出事了,不仅可以将其推到“临时工”身上,而且还能够将龙岗区与这个外派“临时工”的关系撇得一干二净吧?比如万一谁出事了,就说这个人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跟本单位没有任何关系。自己向自己派遣“临时工”,左手倒往右手,性质就变了?追究责任的时候,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了这个挡箭牌,那些正牌的公务员们,是不是可以更加高枕无忧了?

 
当然,龙岗区政府雇佣这种派遣的“临时工”好处还有很多。比如万一哪天想炒掉其中一个,只要把他交回劳务派遣公司即可,事实上的用人单位可以撇清关系和瓜葛。这样一来,这些劳务派遣工就成了可任由实际用人单位宰割的案上屠肉,想炒就炒,不需任何理由,也不必为此担负任何法律负责。

 
为了方便以后出事了推卸责任,便于操作,所以龙岗区就未雨绸缪,先把这些人赶到自己属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再把这些人“外派”回来,继续廉价使用。其实,这只不过是用工形式上从直接关系改为间接关系而己,这些人的岗位和工作内容则没有任何变化。

 
另外,龙岗区政府把为他们服务快10年(有的已超过十年),每月仅领2000多一点工资的临聘人员一脚踢开,将这些人一古脑地通通推给劳务派遣公司,避免与他们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规避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龙岗区倒是将包袱丢得干干净净,但这不是公然带头违反新《劳动合同法》吗?

龙岗区是珠三角地区一个重要工业大区,区内各类工厂众多。作为区一级政府,本应带个好头,遵守劳动法,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是,现在龙岗区政府却带头违反法律,知法犯法,这将会带来极坏的“示范效应”。

 
笔者认为:“临时工”不能成为政府部门的挡箭牌,“劳务派遣”也一样不能成为政府部门的挡箭牌。一旦这些人出事,“他们”一样是政府部门的人,一样要追究该政府部门的责任。不能因为政府部门将这些人的人事关系转包出去了,就可以轻易地撇清关系,不用承担责任。(QQ:33079930)
 
幽壹
2012年12月26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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