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作为的成本不应由违建租户承担
(2012-03-15 02: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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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作为的成本不应由违建租户承担
据2012年3月14日《深圳商报》报道,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和新安二路交汇处的一个花卉市场,在经营约10年后突然被定性为违建,面临限期拆除,这让花市租户和附近的居民感到十分惊讶。据悉:该花市有数十名小租户,有的租户交纳了2万元“进场费”,还有的投资了约20万元,皆准备长期经营。现在租约未到期,经营场所就面临拆除,眼看投入的钱都要打水漂了。
类似的事情,其实曾多次在深圳发生。例如2011年5月,存在长达6年多的商业旺地福民文具玩具批发市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突然被定性为违章建筑。其后,当地政府不顾该批发市场数百名赖其以生存的商户的抗议,将其强拆了事。
按说,政府拆除违章建筑,本无可厚非,是政府应做的事。可是,笔者感到奇怪的是:这些被当地政府定性为“违章建筑”的商业场所,它们的存在并不是一天两天的事,而是长达数年甚至是上十年。假如其真的是“违章建筑”,那么当地政府早干嘛去了?为什么早不拆晚不拆,非要等这些商业场所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一定规模之后,才突然后知后觉,并动作神速地要限期将其拆除呢?
这是否说明,当地政府过去曾长期“不作为”、“懒政”呢?规模这么大的一座“违章建筑”建在那里,作为监管部门,不可能长达数年甚至上十年都不知道吧?如果当地监管部门之前是知道的,那为什么之前不采取行动,非要等到现在规模做大了,商户经营稳定下来了之后,才告知要将其拆除呢?这不是坑人吗?
试问:如果不是监管部门长期默认其存在,不及时将其拆除,那租户怎会有机会与违建场地出租方签下租赁协议,进行长期经营呢?因此,这种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成本,不能让违章建筑的租户(小经营者)来独力承担,政府也有责任。
要知道,这些小租户(经营者)大多本身并不是大富豪,他们是将所租下的场所当衣食饭碗来经营的。尤其是其中有不少小租户(经营者)已投入了毕生积攒的血汗钱,有些商户的钱甚至还是通过借贷而来的。现在政府一纸限期拆除的行政命令,就把这些小租户的饭碗给砸了,使他们血本无归。既然问题是因为政府长期不作为造成的,那么政府在执法的过程中,是不是要考虑一下这些小租户(经营者)的现实困难?毕竟他们都还要养家糊口啊。
笔者认为:如果是因为政府的长期不作为,而导致违章建筑的租户蒙受损失的,那么政府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租户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同时,今后政府在执法的过程中,一定要将法律贯彻到底,执法标准要长期延续,并一视同仁,而不能忽严忽松,忽紧忽弛,制造“历史遗留问题”,让民众无所适从,蒙受巨额损失。(QQ:33079930)
幽壹的新浪微博:http://weibo.com/youyi009
幽壹
2012年3月15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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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5日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