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股息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筹划

(2012-08-10 20:36:41)
标签:

股息

股权转让所得

税收

筹划

杂谈

分类: 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

来源:互联网

 

A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900万元投资于B公司,占B公司股本总额的70%,B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500万元。A公司2008年度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A公司所得税率为25%,B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5%。公司可以用两个方案来处理这笔利润。方案一:2009年3月,B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A公司分得利润105万元。2009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为1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5万元。方案二:B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09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为110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6万元。请通过计算帮助A公司进行纳税决策,应该选择哪个方案?为什么?  


 

     答案提示:

 

比较两个方案下A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方案一:A公司生产、经营所得100万元,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对于股息性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不存在内外资所得税税率差异,所以即使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投资方所收到的投资所得也不再补缴所得税。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还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用何种核算方法,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行利润分配,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未分配利润,也不能推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实现。A公司分得股息收益105万元,不再补税。股权转让所得=1000-900-0.5=99.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99.5×25%=24.88(万元)因此,A公司200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49.88万元(25万元+24.88万元)。方案二:同理,A公司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25万元。由于B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从而导致股息所得和资本利得发生转化,即当被投资企业有税后盈余而发生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股价就会发生增值,如果此时发生股权转让,这个增值实质上就是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息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因为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才会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升高。这种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资本转让所得204.5万元(即1105万元-900万元-0.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51.13万元(即204.5万元×25%)。A公司2009年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为76.13万元(即25万元+51.13万元)。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76.13-49.88=26.25(万元),前者明显优于后者。其原因在于,A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获取了股息所得,有效防止了股息所得转变为股权转让所得,避免了重复征税。所以,A公司应该选择方案一。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