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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健康权不是鬼头刀

(2012-02-13 16: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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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关于实名检测,社区继续在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有人重提隐私权和健康权的话题。这让我记忆犹新,因为南方周末《艾滋病,隐私权不是挡箭牌》旧文的阴魂还在。隐私权和健康权作为矛盾的对立统一,是彼此辩证作用的过程,要想深入,就得分条件、层次、环境来剖析,这绝不是一两千字的事情。我们只能陈述既有的一般观点,不做深入的学术探索。同时从学理看,所谓权利应当是法学或者伦理学探讨的话题,晚生学识浅薄,没办法从法学或伦理学范畴来驾驭这个话题,那我就说点老百姓的话,讲点人情世故的看法。目的还是抛砖引玉,供社区引为谈资。

  我对这个话题的第一直觉就是二者的不对称性,至少我认为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二者不具有对称性。这是个很简单的逻辑:从个体意义来讲,健康权是可以握在我本人手中的,例如“ABC原则”,如果我想避免得艾滋病,我可以选择禁欲;如果不能禁欲,我可以选择单一性伴或忠诚婚姻;如果不能做到单一性伴或不愿意忠于婚姻,你还可以选择安全套。总的说来,你应当主要通过自己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健康,而不是通过暴露感染者隐私来维护自己的健康。但这个原则不是镜像的。我们回到隐私权,一旦感染者的隐私受到泄露,他基本上是没有办法用自己的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比如要求退学、面临侮辱、不能就业、遭受抛弃、强制隔离等等,这些对感染者来说,个体是没办法对抗这种环境的,即便他本人不愿意接受。且不谈保护弱势群体这类人道主义概念,我认为企图通过暴露感染者隐私来达到获得健康的目的,基本上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顶多算外行的臆想。

  第二个问题在于健康霸权的逻辑一旦建立,很自然就会产生拓展的情况。我们在这次讨论中,有个潜在观点:认为健康权和隐私权的辩论只在艾滋病领域存在。这是不对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艾滋病人也有健康权,因为艾滋病人不是所有的病都有的,也许他只有艾滋病而没有肝炎、没有性病诸如此类。考虑到逻辑统一性,是否也应当要求对肝炎病人或性病病人进行公示呢?那中国就要建立一个庞大的传染病病人隐私定期公示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网站,供公众查询。

  第三个问题有点悲剧:当你公布了艾滋病人隐私的时候,也许并不能很好的维护公众的健康权。让我们来做一个思维实验。假设我们在南京的同志浴室公开了南京所有同志感染者的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那只可能这些同志感染者不来这家浴室而已,他可以选择去上海或者通过见网友的方式来交往性伴。如果我们在每个娱乐场所都要公开全中国同志感染者的姓名、肖像什么的,那我都不屑批评,因为你没那么多的打印纸。即使在异性恋中,网络交往也相当发达,网络交往本身就有很强的私密性、隐匿性,我们甚至都不会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你即使建立一个感染者隐私查询系统,都没法对应的。艾滋病本来就涉及到性、网络这些很隐私的东西,你没办法从公示隐私来解决艾滋病防治问题的。

  最后,我要谈一下,南方周末那篇文章开了一个极端恶劣的先河:抓住例子打板子。你看,他通篇文章(《同志之死》)是通过个人或个案来批评一种制度。这是非常没有说服性的。这根本就是迫害。

  假设我不喜欢外国人,而我认识的一个外国人又是小偷,那我就通过这个例子来攻击外国人:外国人都是小偷。这是极其粗俗的迫害手段、是对他人的侮辱。同样,南方周末的烂文章也是这个逻辑,因为一个人出了问题,就否定制度,这还了得?对任何制度的制定和否定都不该这样来讨论。

  后来马克文章的风格明显不同,他就可以通过统计学、通过对国内外经验的比较、通过对历史的分析,以及宏观确证等手段来说明:保护感染者隐私是有助于艾滋病防治的。这就是以科学为工具,以科学为依据,以科学为证据的力量。所以,实名制的逻辑基础如果只是基于隐私权和健康权的观点,我看大可休矣。

  科学,必须成为我们防治艾滋病的最重要旗帜之一。

                                      华东感染者协作网络秘书处    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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