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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房地产管理法》法律约定范围之内的商品房市场的管理本来就在建设部的法律授权管理范围之内。建设部不但有权做出各种销售管理规定,也有权进行查处,但遗憾的是《房地产管理法》只授以建设部管理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的权利,却没有授以建设部对非城镇国有土地——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管理权。于是建设部明知这种所谓的小产权房的销售是违法的却无权进行管理,只能进行“风险提示”。
这种用新闻发布方式提出的“风险提示”充分表现出的是法律的混乱与苍白,显示出建设部无权管理的无奈。
那么这种行为又归谁管呢?难道法律无法管辖这种无法律保护的买卖“小产权”房的行为吗?难道是应该管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不作为的放纵这种行为吗?或者这些有权力管的部门至今还不知道有这种事情的发生?
建设部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去管理,而不是仅仅做出“风险提示”。因为建设部无权管理非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建设行为,但有权管理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市场销售行为。不管这些“小产权”的建设是否合法,但其对社会销售的行为是违法的。建设部有权依法禁止这种对社会公开的销售行为和没收其所得。
问题大约在于国务院或全社会都将房价上涨的脏水倒在建设部头上,让建设部忙得像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却又无可奈何。
建设部管不了土地的供给,没有办法用增加土地供给的方式平衡供求关系。一是无法约束地方政府拿出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可以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因此无法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利的保护,致使低收入家庭不得不挤进购买商品房的行列,造成需求方的不合理消费增长。二是无法约束地方政府拿出更多的土地满足市场商品房的供给,尤其是无法约束地方政府用土地捞钱的利益驱动。结果就使土地的价格一路攀升,推动了房价的上涨。
建设部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想出了建设用地的70%建设普通商品房和规划上要70%的面积建设90平方米小户型的怪招。我虽然认为这种政策缺乏科学性,尤其不利于长远的目标,但我却充分理解建设部在无法增加土地供给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
目前我国正处于上一次婴儿潮进入而立之年的高峰期,要让他们结婚生子就必须提供住房。既然缺米,那么就只能喝粥了。限制小户型的面积恰恰可以在有限的土地上、同等的竣工面积中产生更多的住房套数,并压低了每套房的总价,毕竟家庭不是按平方米数居住的而是按套数来居住的。
虽然社会与地方政府都对严格限制小户型有不同的争论,但建设部只能硬着头皮坚持这一政策,以解无米之炊的燃眉之急。
缺少手段与权利的无可奈何,也让建设部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威与执法。
南京市出台了明显的违反建设部88号令的地方政策,但为了压制房价的上涨,建设部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给以宽恕了。为了服从降房价的大目标,建设部已无力维护88号令中关于“商品房价格”市场协商的部门法规了。无奈的任由地方政府出台各种无视法律与法规的行政措施,只要能扛过房价上涨这一关暂时把脸藏在后面也无所谓了。
问题并不仅出在建设部,而是缺少全国一盘棋,反而突出了部门或地方政府利益的保护;缺少从全局出发而科学制定的大政策,就必然产生制度上的缺陷。只能从眼前利益出发而分别制定最有利于管理部门利益的小政策和在限制性权利范围之内出台政策的无奈之举。
关于“小产权”房的“风险提示”就是最典型的案例。既然非城镇国有土地上的管理不归建设部,那么建设部完全可以不做“风险提示”,总会有应管的部门来管吧,建设部又何必多此一举呢!
恰恰是责任心让建设部无奈的放了一炮,也许因为最后这些小产权的归属暴露出纠纷与社会矛盾时,又会有部门将脏水倒在建设部的头上。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建设部对这种违章的查处,却并没有得到好果子吃,这次学乖了的做法就只能是“风险提示”了。
而最终市民们无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市民们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和赔偿呢?一定会有一个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应来承担责任吧!
令人奇怪的却是在一个法制的国家中,竟然会出现一个国务院的所属部门用新闻发布会的方式提出了“风险提示”之后,居然没有另一个应有权力管辖的部门来管制这种小产权买卖的违法交易行为。那么这个国家还称得上是个法制的国家吗?难道国务院就不能指定一个部门来管管这种非法交易的行为,让市民们少受一些损失,减少一些社会上不应出现的混乱现象,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吗?
建设部的“风险提示”已经在告诉社会有人在干违法的事,但却无人管这种违法的事。这不等于有人高喊抓贼,“警察”却都无动于衷吗?岂不是在建设部的无奈之上又增加了全社会的无奈吗?
最终谁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