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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忧征收条例草案!

(2010-01-22 16:31:34)
标签:

拆迁

征收

杂谈

分类: 时政感受

    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座谈会讨论废止《拆迁条例》问题,上次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这次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据悉到会专家对草案大加赞赏,而我却乐观不起来。综合此间信息,我的判断:条例是否能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前景依旧堪忧。对此,我有六忧:

    1.关键的问题是无论征收或拆迁,我的房子谁作主?这个问题不解决,其结果都是扰民。虽然两个月间就开了两次专家座谈会,但利益相关的被拆迁(征收)人依旧被挡在门外。这种缺少利害关系人的征求意见显然不能算是国务院第二00次常务会议要求的“广泛征求意见”。  

    2.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依旧保留了“其他属于公共利益的”条款。虽然有可能加入“人大或国务院认为”的限制,但依旧是长官意志的韵味。我想既然是“人大或国务院认为”,为何不直接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呢?

    3.将危旧房改造列为条例调整范围是将其视为公共利益,这是这次(草案)的最大败笔!“危房”如房东拒绝修缮危及他人安全才能算是“公共利益”,而“旧房”改造纳入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道理。至于新草案规定,“危旧房改造”必须得到90%以上居民同意,才可启动征收程序的这一规定,并不能防止损害民众利益。回顾拆迁以来的历史,面对着类似“四包两停”“敲窗砸门泼大粪”的黑白两道,有几个人能说或敢说不同意呢?这些年的“钉子户”从未超过百分之十啊!

    4.被征收的房屋的补偿依旧是市场估价,这并不能维护被征收人权益。一是长期以来的现实证明,市场估价给评估师们创造了一个刚性市场后的评估结果没有多少是实事求是的。二是天津、山东等地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已经明确是按同地段新商品房价格为基础,(草案)实际是倒退了。

    5.“拆迁”的概念由“搬迁”的概念取代是"潜伏"!本来是只有拆房才能让房东搬家,“搬迁”则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原住的人搬走了,但房屋可能不拆,派别的用途如换贵人进来住。这无疑是新的“华人与狗不能入内”,是制造新的不公平,是在拆迁条例的基础上扩大了房屋的征收范围。

    6.条例草案明确将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排斥在条例调整范围之外并在该条例生效时废止原拆迁条例,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非公共利益的拆迁为什么不现在就喊停呢?如果这个草案再拖一年半载,各地的违法拆迁还害人多久呢?

    综上所述,我认为《征收条例(草案)》并非良法。我还想不明白,我们的一些有决策权的同志为什么不能早一点长久的让民众免除拆房的恐惧而安居乐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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