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谁是家长
(2009-01-02 17: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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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育儿监护人监护职责家长 |
分类: 罗律演讲 |
今天,在开讲前,我想问观众朋友们一个问题:通常,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提到的“家长”,究竟谁是“家长”?
是爸爸?妈妈?爷爷?奶奶?还是谁?
你可能一时回答不出来,不过,没关系。在你没回答出这个问题以前,我可以先给你讲几个关于“家长”的故事,帮助你思考。
1
某小学二(5)班的一位小学生,在填写老师发来的一张表格时,问道:“老师,家长姓名这一栏这么小,是写妈妈的姓名还是写爸爸的姓名?
老师看了看,想了想,回答道:“谁在家里说话算数,就写谁吧。”
这位小学生回头暗笑自语道:“那看来……只能写我自已了。”
小小“家长”姓名一栏,难住了学生,也难住了班主任。我们可以想象得到的是,学校在制作这张表格的时候,制作表格的老师也没有深入考虑“家长”姓名一栏应该填写谁。
2
这不过是发生在校园里的一则笑话。
下面这个故事则发生在家里。
女儿的新学期又开始了,她带回来了一张表格。
爸爸正坐在沙发上看报纸,女儿问我:“爸爸,家长一栏怎么填啊?”
“这个问题还用问吗”,爸爸抬头说道:“当然是我了,你忘了,一年级报名时,学校查验我家的户口本,户口本第一页就是爸爸的名字,爸爸是咱家的户主,爸爸就是家长。”
正在厨房做饭的妈妈听到后,拿着勺子走出来,对女儿说:“应该是妈妈,你忘了,一年级报名时,学校查验咱家的房产证,房产证上是妈妈的名字,妈妈是一家之主,妈妈才是家长。”
看着妈妈出来抢位子——跑官要官,爸爸严肃地说:“学校每次开家长会都是爸爸去参加的,学校都知道爸爸就是实实在在的家长,不写爸爸写谁?”
妈妈也不甘示弱,勺头敲打着案台大声说:“虽然每次学校开家长会都是爸爸去的,但女儿的作业都是妈妈检查的,平时女儿作业本上的签字都是妈妈签的,妈妈才是实实在在的家长,不写妈妈写谁?”
女儿见爸妈吵了起来,忙说:“不要吵啦,这一栏有两个空格,可以填两个名字呢。”
爸爸和妈妈忙接过表格一看,果然“家长”栏有两个空格。
这时,爸妈嫣然一笑:原来人家学校考虑得挺周到的。
3
这不过又是一则关于“家长”的调侃故事。
实际上,真正引起我从法律角度关注“家长”,还是下面这则故事。
小红自打生下来,母亲就去世了。父亲为了生计去煤矿打工,后在一次事故中遭遇不幸。
打那以后,小红就成了孤儿。
本来,小红就没见过母亲,十分可怜。
可偏偏命运不济——父亲的离去,让她失去了唯一的亲人。
这个打击,使小红变得更加郁郁寡欢。
有一次,我遇到小红,问她:是不是有同学欺负你了?她说:不是。我又问:是不是没有零花钱了?她说:不是。我再又问:那你为什么不高兴呢?她哇的一声哭了,一遍哭一遍说:学校每天都要家长签字,检查作业要家长签字,检查背书要家长签字,一提到家长,我就难受,我没了爸爸,就没有家长给我签字。
面对这种情景,我的心情很沉重。
学校搞家长签字,也是为孩子好,本身没错。
没想到,就一个家长签字,在小红内心深处,有这么大的伤害。
由此,我想到像小红这类孩子的群体,还有从小就失去双亲生活在福利院的孤儿,还有因父母离异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孩子,还有因其他不幸失去父亲或母亲的孩子,他们内心是否也会有这种痛楚呢?
为此,我专门与一位老师交换过意见。这位老师指出,也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学校在设计有关“家长”表格时,非常为难,所以,有的表格在设计时“家长”一栏分两格,明确注明父亲一栏、母亲一栏,有的表格设计时则干脆不分,“家长”就一栏,随你回去怎么填,学校也没干涉。闹出上面这些笑话,给小红造成伤害,主要还是由于究竟谁是家长难以确定所造成的。
那么,学校在召开家长会的时候,究竟谁有资格参加这个会议呢?
我专门走访过一次家长会,班上52名学生,他们的家长分别来自这几个方面:母亲、父亲、姥姥、爷爷、奶奶、外公、姑姑、舅舅、小爹,有时也有家庭聘请接送孩子上下学的保姆。
从上述这些可以参加学校家长会的人员来分析,我得出这么一个结论:究竟谁是家长?相对于孩子来说,只要是这个孩子家中的大人,就是这个孩子的家长。也就是说,只要孩子家庭中,来的是个大人,就可以参加家长会。
至于这个大人是孩子的什么人,学校也就不管,因为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学校想管也管不了。
难怪有的孩子在学校开家长会的时候,上街花钱请人而学校无法得知。
4
我认为这种意义上的家长,其危害性是很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家长”的称谓,不是科学的法律概念。
“家长”的称谓,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不准确的一个概念。究竟谁是“家长”?“家长”是干什么的?从来没有哪部法律为此作过界定。
“家长”称谓的存在,大量出现在政府的红头文件里和校园老师的口头中。
查阅我国现行的宪法、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很难找到“家长”二字。我翻来翻去,可以找到的就是,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和我国教育部的一个部颁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中有关于“学生家长”的提法。但我认为这些提法可能是笔误,须纠正。因为从这两部规范性文件的通篇来看,前后的提法都是“成年学生、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而且这两部规范性文件也都没有对“学生家长”的概念作出具体的界定,明显反映出文件制订者的盲从性。
而且,关于“成年学生、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这样的提法,在我国《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这些法律中,早就有,特别是具体责任者是谁,具体责任是什么,规定得十分明确。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中包括有对被监护人的管理和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所以,对未成年人负有管理和教育义务的人是他(她)的监护人,即他(她)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这样,责任人非常明确,首先是父母,只有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是其他监护人。
生活中,我们理解“家长”的含义,实际上是相对“孩子”来说“大人”的意思。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甚至随便来一个个子大一点的人,在一定的场合都有可能被认为是“家长”。实际上这样做,既不科学又不准确,责任人也不具体明确。准确的称呼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比笼统的采用“家长”二字,更科学,更准确。
其次,“家长”的称呼,具有封建霸权思想,不具有现代法制精神。
我曾经在第一讲“秋菊,你好吗”对《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里面关于“村长”的称呼提出法律质疑,今天这一讲,我又对“家长”这样的称呼提出质疑。
“家长”这个称谓,如果追溯它的思想渊源,那是封建社会的夫权、父权家庭霸权主义腐朽思想在今天的残余。除“家长”外,与“家长”对应的上一级,还有“族长”。虽然现在很少听到“族长”,但允许“家长”的存在,就有可能导致“族长”的产生。
刚才,我已经讲了,“家长”不是科学的法律概念,“监护人”才是科学的法律概念。因为“家长”一词给人的印象,是一种权力,是家庭的权威,所以不具有现代法制精神;而“监护人”一词给人的印象,更多的则是一种义务,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所以具有现代法制精神。
这里,我还要多说一句的是:我们现在每户对外的代表叫“户主”而不叫“家长”。“户主”仅仅是这一户对外的一个代表而已,它与“监护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说“户主”仅仅是对外的一个代表,是因为法律并没有给“户主”明确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监护人”就不同,法律赋予监护人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对监护职责履行的不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还需要再说明一点的是:如果一家三代同堂,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叔叔、婶婶、哥哥、妹妹八口人,虽为一户,一个户口本,尽管有一人为户主,但这一人并不是家长。这八口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只能按婚姻法中的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爷爷和奶奶、爸爸和妈妈、叔叔和婶婶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爸爸、叔叔要对爷爷、奶奶尽赡养义务;爸爸和妈妈、叔叔和婶婶要分别对他们各自的孩子履行监护职责。这些关系在法律上分得很清的。
至于房产证上产权人,那是财产权属问题,与户主、家长、监护人没有关系。
再次,“家长” 称谓的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不明确,容易导致两个极端:一方面是过保护,一方面则是无人去保护。
现在的孩子从六岁开始上学,到高中毕业时候,已经是十七、八岁。严格意义上讲,十八岁以上的公民就应当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年满十八岁,便可独立民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实际上呢?二十多的孩子,完全依靠父母在当前还是比较多的。也许淫于“家长”的权威,一切由“家长”包办,而孩子呢,似乎已经习惯,导致一些孩子二十多了还缺乏独立思考。
更不可思议的是,“家长”中,有甚者,一直操纵孩子思想,让孩子完全按照“家长”的设计,来规划孩子的人生历程。这些“家长”认为管理自己的孩子是自己的权利,完全是为孩子好,对孩子的不乐意,“家长”很不理解。
厌恶“家长”的权威,不堪忍受“家长”的强迫保护,导致孩子反抗弑父的人间悲剧发生的已经不少。
这就是过保护的危害。
而另一方面呢?则是对孩子的完全放任,即无人去保护。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城市也有这种现象),一些父母不知道自己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一味地认为爷爷奶奶就应当照护孙子,自己则当甩手爹妈。由此引发的许多社会问题让人担忧。
前者是过保护,后者是无人去保护,导致这两方面危害后果的原因是:责任人是谁?具体责任是啥?在这些孩子父母的心中没有明白。前者,不该管的你管了;后者,该管的你却没管。
5
问题找到了,如何解决?我认为可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尝试:
一方面,修改《教育法》中有关“家长”的称谓。
从立法源头上修改,将《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修改为:学校、教师可以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教育部、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中,要避免使用“家长”这样的词句。
另一方面,以实际行动屏弃“家长”观念,树立监护意识。
有了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从立法源头消灭“家长”,更要引导人们从内心深处屏弃“家长”观念。
所以,我建议:学校在设计制作表格时,略加注意,左边写监护人,右边分三栏:父亲、母亲、其他监护人。其他监护人后面,要在添一格填写具体责任人。
另外,学校可以尝试召开监护人会议。通过举办监护人会议,致监护人一封信,与监护人联系等类的活动,代替原来“家长会”、“致家长信”、“联系家长”那些活动,尽可能多地使学校孩子的监护人知道自己的身份,有力地唤醒他们屏弃“家长”观念,树立起监护意识,更好地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联系起来,使“家长”一词在学校没有生存的土壤,让监护人的监护意识牢牢地扎在人们的心中。
请不要小瞧改变的这几个字,它的意义非同一般。
6
自然,将家长二字改变成监护人三个字很容易,但要真正树立监护意识,特别是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要牵掣到户口、入学、教育、教师、父母打工的流动等方方面面的关系。以上这些,只是皮毛之见。仅供参考。好了,今天就讲到这儿,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