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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将出台 公交车禁登商业广告(图)

(2011-03-27 08:11:56)
标签:

青岛市

户外广告

公共交通工具

商业广告

广告导报

财经

分类: 导报前线
目前不少公共交通工具上设有商业广告。

  设户外广告,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该先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广告出现破损褪色断亮不及时修复更新按每平方米50元罚款……据了解,青岛市政府法制办近期公示的《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已完成征求意见阶段。根据新办法,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将禁设户外商业广告。据了解,按照本次“视觉污染”整治行动方案要求,4月底前,青岛市将完成户外广告规划、规范、规章等新制度的建立工作。

 

青岛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将出台 <wbr><wbr>公交车禁登商业广告(图)


   ■规划

  户外广告将分区设置

  在新办法出台前,有关专家一直提倡的“户外广告分区设置”的理念,在新办法中得到确认。新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包括严禁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允许设置区的范围。

 

  新办法要求,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建设、工商、城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的总体规划,并组织编制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的控制规划。各区政府应根据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和控制规划,编制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

 

  青岛市控制规划与详细规定正在制定中,将于4月底出炉。新办法规定,规划内容,应当有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相关设置要求。

 

  ■申请

  要经过利害关系人同意

  办法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市、区政府设立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大问题,各区政府及城乡建设、规划、工商、城管、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此外,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及临时户外广告,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该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新办法还规定,非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被撤回、撤销的,设置人应当在10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在设置期满后1日内拆除。

 

  因公共需要,依法更变或撤回已经作出的设置许可,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发布

  广告画面空置不超5日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设置不得超过5日,逾期应该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应该按照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

  新办法还规定,违反此规定,未按要求发布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

 

  广告破损不修每平米罚50元

  新办法还对禁设情形作了列举。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利用交通标识和交通安全、消防、电力、通讯、邮政、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做户外广告,危及建筑物安全、公共安全、占用绿地或影响树木生长的,一律禁设户外广告。

 

  办法还规定了禁设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和位置。其中,立交桥和人行道、过街天桥,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还有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禁设户外商业广告。

 

  在处罚方面,新办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更为明确,执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未按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 50元处以罚款,面积不足1平方米或者不能计算面积的,按每处50元处以罚款。此外,对于户外广告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断亮等情形,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平方米 50元除以罚款。

 

  据悉,新办法适用的范围已扩大至青岛市内七区,黄岛、城阳、崂山三区涵盖进来。(张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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