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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报前线】明星代言假药可能被追究刑责

(2009-05-26 19:06:26)
标签:

明星代言

假药

刑法

电视广告

财经

分类: 导报前线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9年5月26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对于你提到的明星代言行为,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首先还是提供广告宣传这样一个行为的定位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所以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作为共犯处理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前提很重要。

 

小编评论:“知道还代言”这个前提界定得好,不过事后追求起来还是有麻烦。跟郭德纲似的,就说不知道你怎么办?代言合同上绝对不会出现假冒伪劣的字样。所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知道不知道这种事情,测谎仪都很难搞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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