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妓女游街示众的启示
深圳福田警方采取大规模的扫黄行动,在下沙村对抓获的100多名妓女与嫖客进行公示(不是公审吧)大会。引来1000多人观看。深圳本地的舆论倒是报道之后未加多少评论,而上海有一名律师致函全国人大,对此表示质疑,即质疑深圳警方此举程序上不合法。
这事说说也好。但不能过度认真。
为什么不能过度认真呢?因为涉黄之事,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上漏洞很多,要论公安机关如何依法办事,还真的说不出足够严密的程序来。
那么,由此而促进全国人大研制出一套合理、合度、操作上可行的法规体系出来当然是好事,但目前根本做不到。深圳离香港近,稍为了解香港的事,他们那么法制化的社会,也做不到。据说,许多发达国家,对于涉黄事务,也是管个大概。
在目前深圳法律法规建设状况下,综合而言,因为深圳有特区立法权,且聚集了相当大一批法学专业人士,在立法方面还是做了大量的事。我想,立法作为一个“立法市场(或事业)”,它也讲究一个平衡,不可能过于单兵独进去解决某一个问题。就象我在早几天一篇博客中写的,目前还无法为家住七楼的住户解决让其自装私家电梯的法规程序问题。
尤其是一些属于锦上添花的立法事业,目前还没有能力去做,因为纳税人养一批公务员,先要解决一些需雪中送炭的事。
综合而言,被抓的妓女若能有法规规定,保证其绝不被公示,于妓女当然是雪中送炭,但于整个社会而言,恐怕有点锦上添花的味道。
福田警方这次公示妓女,就近选取下沙村的村级广场,倒也有点快意恩仇:平时你们这些女孩子不就站在广场边上展示自己吗,那只不过是晚间,今天就让你们在白天的广场站一站,何况还是统一着装且戴着口罩的。据说还念了年龄和名字,但名字有多少是真的呢?即使是真的,现在一个陌生的城市社会,有谁真的在乎自己的“名声”,有许多人更只要有关注力,是不管好名或坏名的,所以,我估计念名字,尽管涉及隐私问题,却只是正常的理论规定的。如果这招对女孩子们有点残忍,对那些操纵妇女的男士们,倒也不失为一个警示:女孩子们靠基本的本能赚钱,为什么还要乖乖向一个男性组织交钱呢?
我没有刻意为福田警方申辩的意思,这些做法或许有点粗暴,相较于如今还是相当粗糙的法制大环境而言,倒也不是那么样地不可容忍。
另外,动不动就由律师以个人名义致函全国人大,是不是全国人大设定了这程序,至少是必须答复的?或许没有吧。公众表达意见,该通过什么恰当的渠道?
所以,我倒觉得另外一点改善倒是更现实,也更有必要,就是那些被公示的女孩和男士们,有什么样的途径表达自己的权利诉求。不必别人越俎代庖,有意见自己提,有程序供他(她)们选择,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