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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九评:“南阳报道”

(2011-10-25 17: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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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委市政府的这种搞法,再一次诠释了什么叫“行政干预司法”。
原文地址:九评:“南阳报道”作者:杨大飞

近段时间,南阳涉黑案主要成员杨金德自称遭受刑讯逼供的报道在网上广泛传播。1016日,杨金德在南阳市中心医院进行全面体检及刑事医学鉴定,南阳市委、市政府成立联合监督组全程监督。昨日正式公布的鉴定结果表明,网络新闻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南阳政法机关在办理杨金德涉黑案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第一评:南阳市委、市政府成立的联合监督组是什么组织?首先这不是刑事诉讼的正规程序,即然不是正规的司法程序,那你又有什么资格可以发表报道说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虽然你的联合督查组的行为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是你的这个报道的态度足以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所以南阳市委市政府再一次诠释了什么叫行政干预司法

 

 

  今年728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对杨金德涉黑团伙案做出一审判决,案件进入二审。1010日起,一篇题为《民企老板涉黑称遭刑讯逼供,体罚后与狗同笼》的新闻稿在网上大量转载,产生了极坏影响。南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该报道,针对报道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当即责成相关部门开展全面调查。

 

第二评:这里道出了南阳市委市政府的发出本报道的真实意思,就是因为此新闻给南阳的领导带了巨大的麻烦,麻烦就代表着官帽不稳,为了让官帽稳下来只有辟谣!但是真的是谣吗?那我们来看以下的报道

 

 

  1016日,唐河县看守所委托南阳市中心医院成立由眼科、神经内科、肛肠科、皮肤科、耳鼻喉科等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在两名省人大代表、两名省政协委员、两名报社记者、两名电视台记者全程录音录像记录的情况下,对杨金德的身体进行了辅助X线、MRI检查、神经系统影像、彩超、核磁共振等多项检查。

 

第三评:唐河县看守所没有资格进行委托鉴定!,根据《河南省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办法第四条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由县级以上刑事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或刑罚执行机关提出。而唐河县看守所即不是本案的侦查机关、也不是本案的审判机关,更不是监狱,虽然有点像监狱!所以这一鉴定的程序严重违法,但是南阳市委市政府的报道的这个鉴定结果委托人违法!鉴定程序必然违法!鉴定结果根据毒树之果的理论,应为毒果!所以南阳市委市政府报道出来的这个鉴定结果是一个违法的鉴定结论!

 

 

  体检中,杨金德自诉多次因他人外力打击致左眼失明、右耳聋、双下肢瘫痪、大小便不能自理一年。杨金德左眼、右耳、左手腕、食指、小指用胶布粘贴,医生去掉胶布进行检查。在双下肢各关节活动、双下肢肌力、全身感觉、双眼视力等检查过程中,杨金德不配合检查。

 

第四评:杨金德不配合检查一说,根据本人会见杨金德表示,其并没有不配合,有人大代表贾小平可以作证,唯一不配合的时间是在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强行暴力剪除指甲时有抵触行为,因为他认为指甲是他受到刑讯逼供唯一可以留在身体上的证据,结果被强行剪除!

 

 

  南阳市中心医院作出的刑事医学鉴定显示,杨金德全身皮肤完整,未见皮损;双小腿及足背、足底附着的是淡褐色及黑色干燥性污垢,清洗即可去除;双足、双手20甲甲周皮肤完整,甲板表面光滑,质地坚硬,附着牢固。根据临床体检及脑干诱发电位、眼底拍片结果,耳镜及鼓膜拍片,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无失明、耳聋的临床证据;根据皮肤、肛肠科检查,结合肛镜检查,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未见皮肤及肛肠损伤的临床证据;双下肢不活动,检查不合作,膝反射活跃,结合全脊柱磁共振检查未见异常,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因双下肢不活动,存在废用性肌肉萎缩,无脊髓性损伤的临床证据。

 

第五评:该报道称: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未见皮肤及肛肠损伤的临床证据,那本人想问一下在肛门塞啤酒瓶会有什么临床证据?在身上摇电话机电激会有什么临床证据?跪墙麻木后刺激腿部让人大便失禁有什么临床证据?!

 

 

  1010日下午,南阳市公安局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就新闻报道中反映的情况,对案件的侦办、羁押过程展开倒查。调查组逐个调查办案民警,查阅医院体检记录,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并讯问调查同监室人员,没有发现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1014日,河南省公安厅针对南阳市公安局的报告,采取异地用警的方法,组成联合核查组。核查组从20101012日杨金德被抓获到案,1013日被羁押至社旗县看守所,到20101030日后羁押在唐河县看守所至今,全程开展调查,也没发现刑讯逼供行为。

 

第六评:联合调查组的成员是谁?这里没有说明,另外这里提到一个1014日,但这个日子的一年前就是杨金德被刑讯逼供刚刚结束的时间,是一周年的纪念日,调查组这里只提到了:“20101012日杨金德被抓获到案”到到案到哪里去了?当然是警犬基地!刑讯逼供的主要所在地就是在警犬基地,调查组调查的主要对象是被羁押到看守所以后的事情,并不惜把同监室的人都进行了一次调查,与其说是调查,不如说是做思想工作!这些监室里是什么人?当然是嫌疑人!他们未来的前途是什么样子,全是调查组所在的单位说了算的!好在调查组没有整出几段视频证明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要不更丑大发了!这段文字恰恰证明了警犬基地刑讯逼供的可能

 

 

 

联合调查及医学鉴定结果表明,杨金德涉黑案办理中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有关律师和媒体报道称犯罪嫌疑人杨金德因遭受刑讯逼供导致左眼瞎、右耳聋、双下肢瘫痪、指甲遭受钳子夹拔、肛门塞啤酒瓶等均属谎言。

 

第七评:这里提到了有关律师在撒谎,这让本人很气愤,但还是没有冲动,还是来看一下这一报道的措词吧,原文是:“联合调查及医学鉴定结果表明,杨金德涉黑案办理中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那么这个鉴定到底是一个医学鉴定?还是一份刑讯逼供的鉴定?按这个措词,好象我们可以理解成这个鉴定结论是:“不存在刑讯逼供”很有意思吧,如果指甲没有被钳子夹,那为什么给他强行的剪掉呢?是在故意隐藏什么吗?在肛门塞啤酒瓶是怎么鉴定出不存在?也许鉴定结论是:“据临床表现,外括约肌闭合顺畅,排便时舒张,排便后肛门闭合,故而不存在塞啤酒瓶的情况,特此证明!”,如果这样说,那是不是只有杨金德存在“脱肛”才能证明塞啤酒瓶的存在??谎言?凭什么说在谎言?你又凭什么证明不存在塞啤酒瓶?又用什么证明没有用钳子夹?又用什么证明没有吊大称?谁在说谎言?谁又在舞弊“谎言”!

 

另外,经联合调查组调查,杨金德所称在警犬基地遭遇的鬼洗脸与狼共舞等刑讯逼供并不存在。警犬基地实为南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大案大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警犬训练大队的办案办公场地,警犬训练大队与另两个大队相互隔离,警犬使用有严格的审批程序,除驯犬员外其他任何人员都无法接近在此训练的警犬,更不可能将凶猛的警犬和人关在一个笼子里。1015日,有媒体称南阳市公安局正紧急拆除警犬基地审讯室毁灭证据的报道也不属实。实际情况是,南阳市公安局因办案所需,8月份开始在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所在办公楼一楼最西头装修两间讯问室。而杨金德20101012日被抓获时,是在该大队办公楼一楼最东头的一间讯问室进行讯问的,该讯问室目前完好无损,尚在使用。

 

第八评:鬼洗脸、与狼共舞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虽然这个鉴定是一份违法的鉴定,但是我还是想问一下,这个鉴定有没有对精神进行鉴定?现在杨金德易怒,在本人会见时,他正在与唐河县公安局的柳姓领导在争吵,据称柳姓领导对其数次实施暴力行为!上面这一段其实还能证明一个事实,本案立案时是由南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大案大队来办理的,由办案单位再来组成调查组?这是否与诉讼过程中由办案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异曲同工??

 

 

南阳市政法机关有关人士表示,南阳政法机关一贯重视社会各界对政法工作的监督,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的监督和建议,在日常办案工作中,南阳政法机关坚决杜绝刑讯逼供问题的发生,对于群众反映民警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决不姑息迁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损害政法机关形象的行为和不实报道,也将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网记者)

 

第九评:报道的最后才表明了旨意,这是一份“封口令”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调查清案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而是对所有的媒体进行威胁!这才是真实的意图,如果你说我这么说有点过激,那来看以下几点:

1、唐河县看守所,即不是侦查机关,也不是审判机关,根据《河南省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办法第四条 规定,唐河县不个有委托的资格,所以这个鉴定的委托主体不合法,此鉴定不是刑事诉讼中的医学鉴定,到底是什么性质呢?无法定义,只能说是一份不伦不类的鉴定!

2、本人在鉴定报道出来的第二天去会见杨金德,当时鉴定的委托人未收到鉴定结论,看我带来的报纸看了好半天!但报道却已经出现,谁让发的呢?那肯定是政府,由此可以看出,鉴定程序都是市政府主导的。

3、调查组是南阳市公安局,自已侦查自己纠查?这是无非是另一个版本的“无刑讯逼供情况说明”

4、医学鉴定内容只是一种身体的临床表现,无法证明是否与刑讯逼供有直接关系。皮肤完整不能否定“吊大称”!不能否定“灌辣椒”!不能否定“摇电话线”!

5、为什么调查组只调查看守所的情况?不对警犬基地的情况进行调查?我们好象说者很清楚了,受刑讯逼供的主要场所是在警犬基地,为什么不对警犬基地进行调查?为什么不提供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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