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长给我的回信
张海峰
发表于2009年05月07日 08:28
尊敬的局长先生:
首先感谢你能够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看到我写的这封信。因为这封信是我经过5年做义工最想要在重庆实现的一件事情。目前在我们重庆对于一些很轻微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犯罪都采取了说服教育和罚款等方式方法来处理。我是一名社会工作者,经历了5年的的努力我们开展了很多志愿服务工作。2008年我们还获得了2008感动重庆十大人物故事提名奖。09年江北区政府也正式将我们合法注册。其中也有很多父母和很多心态有一点不好的人来参与志愿服务做义工。后来改观都非常好。
因此我希望能向局长先生建议在重庆尝试性的推行社会服务令,让那些有轻微犯罪的人们可以有一个可以协助违法者改过自新,也具有补偿社会的功能。违法者因为需要履行社会服务,导致其活动会受到限制,也剥夺了部份自由时间,因此构成了惩罚。在进行社会服务的过程,违法者可以学习到循规守法的重要性,并积极改善自己的行为,也扩阔其视野,亦促进自重和积极的生活方式。相对于进行监禁,社会服务令不但让违法者继续在社区内生活,也可避免妨碍他们的学业、工作受到影响。
香港社会服务令
社会服务令(英语:Community service
order)是香港的一种刑罚,为替代监禁的一项判刑选择。社会服务令既有惩罚的成份,也有使违法者改过自新的作用。
历史 1984年11月23日,香港立法局正式通过香港法例第378章《社会服务令条例》,确立社会服务令的合法地位。但香港真正开始实行社会服务令,要到1987年1月1日,社会福利署开始在香港其中3间裁判法院进行为期2年的试验计划。经过检讨后,社会服务令于1992年11月16日起扩展到香港所有裁判法院,并于1998年5月19日起,引进到香港区域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的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
内容 根据《社会服务令条例》的规定,假如违法者年满14岁,并被裁定触犯可判监禁的罪行,法庭可以考虑就该罪行判处社会服务令。社会服务令是要求违法者在12个月内从事不超过240小时(视乎法庭判决)的无薪社会服务工作,并可代替或附加于其他判决(除了感化令之外)。法庭在判处社会服务令之前,社会福利署的感化主任须向法庭提交有关违法者的背景调查报告,以及评估违法者是否适合接受社会服务令的报告。这样可确保违法者适合进行社会服务工作,以及有合适工作可提供予违法者,并在得到违法者的同意下,才判处社会服务令。
所有被法庭判处社会服务令的案件,均会转介到社会福利署辖下的社会服务令办事处跟进。接受社会服务令的违法者,需要按社会福利署的指示,在署方监督下,进行若干的无薪社会服务工作,例如处理垃圾、植树等。署方也会在工作期间向违法者作出指导及提供技术支援。
意义 社会服务令不但可以协助违法者改过自新,也具有补偿社会的功能。违法者因为需要履行社会服务,导致其活动会受到限制,也剥夺了部份自由时间,因此构成了惩罚。在进行社会服务的过程,违法者可以学习到循规守法的重要性,并积极改善自己的行为,也扩阔其视野,亦促进自重和积极的生活方式。相对于进行监禁,社会服务令不但让违法者继续在社区内生活,也可避免妨碍他们的学业、工作及宗教活动。
应用 社会服务令通常应用于青少年触犯的罪案上。这除了使对青少年违法者的前途影响相对较低外,社会服务令也可以使他们培养自律,并在具启导作用的监督下做有意义的工作。
虽然坊间普遍认为社会服务令是一个宽松的的判刑,但上诉法庭曾清楚表明不应视社会服务令为“较轻程度刑罚”。
以下是局长给我的回信。
张海峰: 你好!
你的来信《建议推行向轻微犯罪者实行社会服务令》收悉,首先感谢你对重庆司法行政工作的关注、对轻微犯罪者教育矫正工作的支持。目前,我市对轻微犯罪者主要采取的教育矫正措施是将其纳入社区进行矫正。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概况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年7月10日印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明确: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中明确:社区矫正是……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的对象也是受刑罚处罚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等五种监外罪犯。由此可见,社区矫正是一项在社区中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包括:对犯罪严重程度相对轻微的初犯或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可进监狱可不进监狱的,保留在社区,对于在狱中已服刑期满二分之一,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以假释的形式提前释放,在社区中改邪归正。
(二)基本概况。我市自2004年2月开始社区矫正试点以来,遵循“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原则,按照“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培育亮点、形成特点”的工作思路,精心谋划,大胆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重庆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主要措施。2004年,我市创造性地提出了“五个一”管控制度。“五个一”即:每一日记载社区服刑人员行动方位和情况;社区服刑人员每一周必须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接受司法所的询问和情况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每一月应参加矫正办公室或者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接受教育谈话一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必须参加公益劳动1—2次;每季度必须向司法所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2009年,我们在“五个一”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八个一”的管控措施,即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共同对其进行一次法制教育;司法所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一个矫正方案;社区服刑人员每周电话汇报一次个人行踪;每月书面汇报一次个人思想情况;司法所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谈话教育;每月一次走访调查;每季度一次评议考核;重大节假日和重要会议、活动期间,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居)委会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守法教育。因此,你在来信中提到“我市对一些轻微犯罪者特别是青少年都采取罚款等方式处理”,是不全面的。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这类人员采取罚款方式处理,加之青少年轻微罪犯多没有收入来源。通过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严格执行管控措施,各地涌现出了一大批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悔罪、踏实改造、真情回报社会的先进典型。重庆市纳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到目前为止无重新犯罪,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关于在我市推行“社会服务令”的问题
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中实行的“五个一”管理措施中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必须参加公益劳动1—2次,实际上就是要求社区服刑人员用自己的行动服务社会、回报社会。但是,在社区矫正中增加“社会服务令”,则需要在《刑法》中增加刑种,而《刑法》的修改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在试点过程中,我们也希望能将公益劳动这种措施合法化、程序化。现已向司法部和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立法建议:一是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社区服务刑,并作为一种主刑,包括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分则条款,都可以在这一档法定刑以内选择适用。二是建议建立罚金易科社区服务刑,对那些处以罚金却没有能力缴纳的犯罪分子,应判决其为社会或被害人提供服务,以弥补被害人和社区遭受的经济损失与损害,以提高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希望你继续关注重庆司法行政工作,如有其他建议或意见,也请与我们联系。
————————————————————————————————————
张海峰是我的一位朋友。内容已足够充分,大家自己看。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