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助不感恩” 只作丑闻读
天山网
   
4.96万元的读研入学费用,是北京大学软件工程学院2003年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必须要缴纳的。如果再加上生活费用,读研没有七八万元的投资是下不来的。于是,家境贫困的段霖夏成了《三峡都市报》报道《考上北大研究生为挣学费当“扁担”》的主人公。想必故事是催人泪下的,不但报社募捐到了1.63万元,而且老板李福华也多方打听,找到段,表示愿意资助。几年下来,李老板拿出4万元供段读书。不成想,2007年5月李老板公司出现变故,想通过学历高、身在高等学府的段反应情况,结果发现,段早已不在北京大学就读,而且段入学4年以来,选修课程两门仅通过1门。对此,李“又惊又愤,深感被骗,寒心不已”。于是,北大研究生段霖夏退学引发的全国首例“受助不感恩案”11月27日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见2007年11月28日《中国青年报》)
   
从庭审情况看,法律层面上主要聚焦在:捐赠是否有附加义务?就是说,慈善行为是否属于附带义务的合同关系?捐款到底该不该要求回报?
   
被告段霖夏的律师认为,爱心捐赠是一个社会道德范畴的话题,应从小培养孩子增强感恩理念,通过社会教育来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此类问题目前并不合适。如果法院判令归还善款,势必会造成更多贫困大学生不敢也不愿接受捐助,更多的捐款者会仿效原告,利用单方意志作为合同附带条件来起诉要求归还善款,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而原告李富华的律师则认为,捐赠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法律对此已经有规范,比如《合同法》中就有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无法可依”之说没有依据。“制定法律,并非治本的万能药,就像闯红灯的问题总会发生,难道是因为没有管理规定吗?”良好的法律需要有力的执行。本次诉讼中显露出来的尴尬,追根溯源要从人性的角度来探讨,不是说捐助者不该捐助,而是受赠者达不到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说到底,每个人至少要做到诚实守信。”
   
这个世界上,原本就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不管怎么说,李福华捐助段霖夏读研,要说让李老板掏了钱就遂了心愿万事大吉,让段学生拿了钱就回家创业挪作他用心安理得,我看这事情搁谁身上都会冒出一股烟来。毕竟,你到庙里叩头烧香还愿还都有所图呢,哪里会吃饱了撑得没事干,大老远跑到庙里请炷香在那儿玩呢?从这种意义上说,日前的全国首例“受助不感恩案”意义非同寻常。它首先是例丑闻,知恩图报是种美德,受助者本该理屈词穷,何来那么多狡辩?面对段学生们,李老板门日后该在善举面前何去何从?
   
贫困就是贫困,干嘛遮遮掩掩,被贫困选择,既怨天也尤人,但与自己无关。所以,掩盖贫困只能更加贫困,记住天生我材必有用,成长路上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力图用一己之力改变贫困,哪怕是多挣到了一分钱,也是无上光荣和自豪。再说性本善,在人性这面镜子前经常照照,还会发生那么多丑闻么?
   
作者:朱永杰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