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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避免制式合同的附件部分成为“霸王条款”

(2008-09-01 12:24:20)
标签:

应避免

制式合同

成为

“霸王条款”

房产

分类: 焦点房谈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牵扯出开发商与业主产生分歧的事在当今屡见不鲜,有关制式合同文本能否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质疑。尤其是个别开发商自制条款及合同附件“一边倒”现象的存在,引发的房屋纠纷使众多购房者忧心忡忡。

 

    如果单从合同文本来说并没有这么复杂,而以此为载体自定附加条款才是“合同威胁”的真正元凶。消费者一旦签定了这样的合同,从法律方面讲,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对某些只表明开发商单方意见的条款,一定要认真斟酌,能协商的协商,协商不妥又无法接受时,可以选择放弃签订合同。

 

    自从去年房地产交易放量一来,这样的案例有增无减。一是开发商提前炮制好合同及附件,二是人为制造售房噱头(聚集摇号),并留给购房者选房、签合同的时间非常有限,加之有国家监制的制式合同做掩护。即便购房者提出合同中不妥的条款要求修正,售楼人员会以“大家都是这样”为由搪塞,如果购房者坚持修正,他们会以“无法改动”而彻底拒绝。在像买大白菜一样购买房子的现场,最容易埋下隐患。

 

    笔者对购房合同没有深入研究,只查看了几份,其中一份令人印象深刻。这份合同最“厉害”的不是合同主体,而是合同附件。这个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四,林林总总罗列了三页11条2000余字,里边条款别具匠心。按照所述如果购房者全部违约,将累积支付高达55%的违约金给开发商,条件苛刻前所未有。试想,如果购房者选择首付30%按揭购房,违约后不但不能收回首付,而且还要再补出25%,这样的条款可谓欺人太甚。

 

    有些附件条款非常强势,如:自出卖人发出交接通知之日起计算,累计达到90天,视为买受人无故违约解除合同,出卖人可以不受本合同价格的限制将本合同项下房产出售给第三方.....这里不得不说说可与之对等的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经过对比后发现,逾期90日收房被视为买受人无故违约解除合同,开发商可以随意处置;而开发商交房逾期超过90日后,则可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这样的条款体现出公平了吗?

 

    其实市场早有通用规则----自买受人接到房屋交付通知之日起,逾期超过三十天视同房屋已正常交付。如果这样的话,对买受人来说超过三十天不收房就视同收房了,开发商还何苦去罗列条款、玩弄文字游戏,制订出令人难以接受的霸王条款?

 

    制订强势合同无外乎房子地段好、价格公道,你不买别人会买、你不签别人会签,所谓皇帝女儿不愁嫁。但无论如何合同都应充分体现自愿、公平原则。有关部门在合同备案时也不能流于形式,应该就合同文本、尤其是文本外的附加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发现“一边倒”条款时应积极进行干预责令改正,切实把好合同关,把因合同不平等而引起房屋纠纷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中,让广大百姓安安心心的住上放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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