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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产证及问题(一)

(2006-08-15 16:30:17)
 ------- 关于产证办理问题 
 
   上周末,一位记者朋友的朋友打电话向我咨询他的房屋契税的缴纳情况。具他讲,他购买的房屋一直没有缴纳契税,所以没有办法卖房及过户,现在想将契税缴了,然后将房子卖掉。问他有无房产证,回答:有,是否全国统一版本,回答:不知道,这样就很难具体答复他的问题了。后约定周一上班携带房产证来公司一趟,以便具体答复。
    周一大早这位朋友早早就来了,坐下后拿出了所谓的房产证。原来、这是某单位与其职工集资兴建的、全产权性质的房屋,房产证为单位所发,上面购房总额、产权比例、性质等一目了然,因买房时根本没有签定合同,只有一纸收据,发这样的“房产证”实际上就是一个购房凭证,不象合同那样能够明确地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压根没有在产籍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严格地讲:不具备法律效率。但具了解,该小区2年前已经取得了大产证,部分业主也已经办理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证,这位朋友的房子一直出租着,所以对此一概不知。
    这类情况(自制产证)在我市并不鲜见,也算是西安特色。前几年房地产热刚刚兴起,国家提倡将房地产业打造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除开发商的商业开发外,各单位均可以集资形式开发房地产,以改善职工的居住环境。于是国家出一点,单位出一点,职工出一点的三点工程四处开花,楼房建成直至职工入住多年之后,房产证的办理却成了泥牛入海,不见音讯。因为产证的办理需要缴纳一大笔费用,相对并不宽裕的企事业单位,自制产证生逢其时。
    既然没有办理产证所需的大笔资金,房改单位适时地推出了自制产证,应该说至少肯定了产权来源与产权性质,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职工的情绪,对单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单位一般会在经营状况好转时再办理产权证,虽是权益之计,但给房屋正常的买卖带来许多不便。有部分单位规定:只要在单位内部进行交易可以进行“房产证”的更名,而遇到单位以外购买则不予办理。更有些单位即便是产证早已办理下来了,也锁在档案室内不肯发放到职工手中,说穿了就是不希望职工将房产拿到市场上去卖,不希望外来住户享受了只有单位职工才可享受的待遇,不希望外来人员打乱了职工生活小区原有的宁静。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固步自封的表现,是职工住房社会化进程中观念陈旧、僵化的具体表现,也是制约全面开放二手房交易的瓶颈之一,是不可取的。
    好在朋友单位的产权证已经办理,只是个别人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朋友办理产证,只需交纳按购房总额3%的契税(2001年建成),每平方米3元的过户费,每件(房)60元的丈量费,每件80元的监证费,就能领到属于自己的,全国统一制式的房屋所有权证,而持这样的产权证可以进行抵押、典当、按揭、买卖等,可以随自己的需求随时处分该房产,有房产证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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