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一丝担忧
文/正源
一部《律政俏佳人》(Legally
Blonde)捧红了瑞茜·威瑟斯彭(Reese
Witherspoon),不久之后,她便一举夺得奥斯卡影后的称号。但是,作为一名法学学生,专业使然让我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了影片中关于美国著名法律学府——哈佛法学院(Havard
Law
School)的描写。我可能回将观看这部影片的随感分几次记录下来,下面是我的第一篇。
记得影片当中女主角的爸爸听说女儿要去考哈佛法学院的时候曾经说了这样一句话:
“Law school is for people who are boring and ugly and serious,and
you are none of those things.”
不难看出,她老爸从心眼里瞧不起那些在法学院里念书的人,并且明确的定义了去法学院读书都不是人,而是“boring
and ugly and serious
”的“things”。翻译过来大概就是“无聊、丑陋和呆板的东西”。为什么会这样看呢?影片也给了我们一个答案,因为许多学生都是以法学院为跳板为了以后能够当参议员,走上政治舞台,从而光宗耀祖,以至鸡犬升天。而在许多美国人的眼里丑陋就是政治的代名词,因此,许多美国人根本不把进入法学院当作一件喜事,反而嗤之以鼻。
到了中国似乎就变了一番模样。几乎大陆所有的综合性大学都设立了法学院,校名里含有“理工”或者“外国语”字样的大学都设有法学院。这在美国似乎是不可想象的。在美国人看来,法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学的,必须具有一下三要素:
1、Excellent recommedation
of your professors
2、a heck of an admissions
essay
3、at least a 175 on your LSATs
也就是“教授的全优推荐表”、“一篇优秀的入学论文”和“法学院入学考试不低于175分的成绩”(满分180分,当然各个学校要求不同,象哈佛法学院这样的学校要求175分可以理解)。
我们中国呢?一样都不需要,如果高考总成绩够了,就可以上法学院了,不够当然也没关系,只要你有关系或者钞票,照样可以冠冕堂皇地走进名校法学院的大门,而无论你是否有学习法律的潜力和天赋。美国的精英教育、少量生产,到了中国便成了普及教育、批量化生产。中国这样发展法学院是好是坏,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答案,我不愿也无权把我个人的意见强加给别人。但是,学习了四年法律之后,我的感觉是,中国的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更多的不是法律人才,而是法律白痴。有的学生、甚至有的教师都没有学习法律的条件,这样的学生学法律是在浪费青春,这样的老师教法律是在误人子弟。每个人有每个人的长处和优势,每个人擅长的方面也各不相同,法学专业就业率之低是有目共睹的,为什么这些年还有那么多考生挤破头也要进法学院?我真的不得而知,浑浑噩噩学习四年法律对这些人来说又有多大的意义,进法学院时的风光早已不再,等着自己的就是“毕业=失业”这样简单而又残酷的现实。
我不敢说我就有学法天赋或者说能力,也并非应为我考上法学研究生就在这里变相刺激其他人或者达到其他什么卑鄙的目的。但就我而言,我认为学法律必须具备的几点要素在中国这些开办法学院的校长们看来几乎可有可无。
最最基本的就是有一颗充满正义感的心。虽然在中国法律可以简单的概括为“条条框框”四个字,但是这些所谓的“条条框框”在法律人眼里不应当是死得文字,而是活的指南。正是这些“条条框框”指引着你内心的正义感走上法庭,面对法官或者当事人。可能有人会说现在只有傻子律师才会把正义心放在首位,因为律师只要忠于当事人,而并非要忠于法律。这样说有它的道理,但未必过于肤浅,一个只知道忠于当事人的律师未必就是好律师,即使他违背内心的正义感赢得了诉讼的胜利,那么我也只能说,这位律师幸运地遇到了一位知己——一名不忠于法律的法官。忠于法律的法官是不会让不忠于法律只忠于当事人的律师胜诉的,除非当事人一方代表着正义。中国的法律虽然比起英美德日的法律来要落后许多,但是,可以说,中国的法律还是正义的,即使出现不正义的法律,聪明的法官也会援引正义的法律而放弃不正义的法律。但真正这样做的法官又有多少?
第二点是正确的授课方式和学习方式。法律的教学和学习是有别于其他科目。因为法律无时不刻不处在变动之中,这在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体现的犹为明显。难怪电影中的一位女教授在第一节课上就告诫同学们这样一句话:
“The law leaves much room for
interpretation but very little for
self-doubt.”
法律的解释空间是相当大的,不同角度、深度的解释可能直接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就要求法学教师在教授法律当中着重教授的不是现行的法律规定,而是多角度的法律思维,因为前者是死体,而后者是活体;并且,后者有选择前者的权利。法律的精髓和制高点绝不在它的“三要素”当中,而是独特的法律思维的培养。试问在中国的法学院又有多少教师敢于教授法律思维多于法律规范的呢?我不敢想。但我知道,象现在大多数法学院这样教授法律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它束缚了年轻学生的思维,法律这样一个原本具有勃勃生机的东西到了法学学生眼里不过是僵死的文字。这样学习法学的乐趣何在?没有乐趣的学习又能有多大的收获?没有收获又何必要学呢?这样一种看似可笑的悖论似乎并没有引起法学教育界人士的注意。仅仅几位看清问题严重性教授的竭力呼喊在嘈杂的中国法学教育大环境中又会引起多少同僚的注意?!我也不敢想。
我们国家的这种急功近利般的法学教育有可能毁了整个中国法制进程。这不是危言耸听。司法考试也许可以将一大部分人据之于法律的大门之外,但是,在这样权钱交易泛滥的社会,这只滤网是否始终严密,值得我们大胆怀疑。
有些美国人瞧不起法学院的人讽刺的是美国政治的丑陋,而在我眼里美国人这样看似荒诞的想法讽刺恰恰是中国的法学教育的饥不择食。中国和美国的法学教育恰恰处在两个极端上,当中国学生拿着某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沾沾自喜的时候,是否想过到了美国又是怎样一番情景?!
一个人最大的悲哀并不是死去,而是不知道自己即将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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