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分红并非公益行为
2007年12月19日 瞭望
以为央企分红是公益企业还利于民的认识既过于天真,也是危险的,如果这一思潮蔓延,将对央企的市场化改革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央企一直在公益还是市场企业的争论泥潭里挣扎不起,这也体现在央企分红领域,不同的理解使央企分红带上了截然不同的色彩。
央企分红酝酿多时,如今尘埃落定。2007年年末,财政部会同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今年央企将向财政部上交红利,区别不同的行业,征收比例分别为10%,5%,某些需要保护的行业三年后再定即目前为零的政策,据最低估算,今年央企应交红利为500亿元,比此前估计的170亿元数额要高得多。
消息传出,铺天盖地的评论先是叫好,然后是不满,不满主要集中在两个部分:一是认为央企分红比例太低,最好所有的利润全部上交国库,全部用于社会保障;二是担忧央企可能利用各种手段转嫁成本。
以为央企分红是公益企业还利于民的认识既过于天真,也是危险的,如果这一思潮蔓延,将对央企的市场化改革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必须认清这样一个事实,我们的央企早已被改造成市场定位的企业,很多已经是上市的公众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以不断增长的业绩与高额的红利对所有的股东负责,不管这个股东是政府,还是普通股民。也就是说,市场规则以及赢利的市场逻辑对于央企同样适用,就像对所有其他企业适用一样。
从理论上来说,央企分红毫无疑问是一种向股东派送红利的行为,是再正常不过的市场现象。事实上,到目前为止,上市的央企都向股东派送过高额红利,去年向股东派息已经超过30%。只不过,由国家收取的红利,其比例由政府制订,对企业有刚性约束,某种程度上更接近于某种特种税收,而不是一般的根据业绩好坏双方协商的市场分红模式。就这一意义而言,央企分红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刚性红利。
这次新措施的适用范围尽力体现市场化特点:第一,收取对象只针对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控股公司,而不是已派发过红利的上市公司;第二,国有资本收益的范围基本都与出资人的角色相关。
由财政部而不是国资委作为全体国民的出资人代表,也许是因为考虑到财政部特有的公共财政性质,比国资委更具有全体国民的出资人性质。但这绝不意味着将这些央企打回公益公司的原形,上交所有的利润,而后由政府将利润部分返还给企业维持再生产,那样势必退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财政部收取红利,其本质还是政府作为出资人,收取出资人应得的那部分利益,而央企剩下的利润是用于投资还是留存,就不是政府应该插手的范围了。
不管是国资委收取红利,还是财政部收取红利,以出资人身份收取红利的性质没有改变。财政部在收取红利时的身份更像是一个与央企对等的投资公司,而不是政府机构。至于财政部收取红利之后,是用于社会保障,还是补贴农村义务教育,则必须遵循公共财政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财政部所收红利一旦上交国库就具有公共财政的特性,纳入公共预决算范围,因此,这笔收入的支出与使用就必须经过人大的审批,否则其合法性存疑,同时会让财政部彻底蜕变成一家投资公司,而不是掌管公共财政的非赢利政府部门,如此下去则会造成政府公司化现象重新泛滥,是绝对要不得的。
企业的应变能力总是比政府要大得多。央企有相应的规避之道,让收税之年成为投资大年与二级市场的分红大年。其降低红利的核心是围绕降低利润做文章,比如增加成本支出,增加企业内部投资和福利,增加企业并购案例,参股不同的行业,如宝钢参股深发展,而国电电力将参股石家庄城市商业银行——总而言之,尽量投资尽量提高福利尽量多发红利,那种认为企业上交红利就会抑制投央企投资冲动的说法是天真而不切实际的。
政府自然有相应的监管之道,进行预算编制、由中介机构审核都是办法。此次《办法》规定,中央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申报基数为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不过,中介机构作用有限,他们很难审计某个投资项目是否合理,而且中介机构与大企业这间具有天然的的利益关联。这就是市场效率与政府监管的悖论,也是政府计划赶不上变化、计划经济难以匹敌市场经济、中介道德风险失范的根本原因。至于央企以涨价应对红利上交,目前倒还不必太担心,因为目前的价格仍处于严厉监管之中,尤其在资源垄断性行业还未实现市场定价的前提下。
对央企分红的误解源于我们对于目前央企性质认识的模糊,也由于对于财政部征收红利的幻想,以为是公益性的再分配。事实上,央企就是中国面向世界市场的市场化企业,而不再是以往的公益为主竞争力可有可无的企业。央企的解决之道就是从计划控制、半市场化状态走向彻底的市场化。目前我们正走到半市场化阶段,无论从利益分配还是资源配置上,都应走全市场化之路,这样央企的效率才能真正提高,改革的成本才不会虚耗。政府应该有勇气对民众说出实情,而不是在一层遮羞布下,以公益为名集聚资源垄断利润,左右得利。
在央企利益分配发生转向的关键时刻,澄清有关误解,以免公众产生不合实际的希望,对央企的性质避免再生重大歧议,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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