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于金融界
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最近基金业就有这样几只闹得沸沸扬扬的“老鼠”。然而当证监会一下子揪出了3只大老鼠,不仅没有引来各界的大快人心,反而滋生了更深重的忧虑。
“老鼠仓”引发的“风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此次端出的老鼠仓,只是行业的冰山一角,部分有背景的“老鼠”都被压下去了;二是暴露“老鼠仓”的基金公司是否应受到惩罚;三是部分基金公司官员曾有监管层工作背景,加重了业界对老鼠仓猖獗不止的担忧。笔者以为,根治“老鼠仓”这个顽疾既需要严查并重拳惩戒,更要从制度上堵住老鼠仓屡禁不止的“洞口”。
首先,彻底扫清老鼠仓绝不能放过任何一只漏网之“鼠”。
在这次3名基金经理被清查的过程中,出现不少不够彻底的事件。比如,一位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为躲避证监会的检查,竟抱着电脑“逃之夭夭”,至今无影无踪,期间也出现基金经理现场删除炒股软件的戏剧化场面。这些蕴含着娱乐元素的事件,无不证明证监会抓“老鼠仓”之网,还未做到疏而不漏。
另外,“老鼠仓”罪首有个突出特点,即落网的都是背景不深的。据《理财周报》报道,“涂强是单位的老好人,炒的资金也都是自己的,没有外盘。还有更厉害的人物,只是压下来了,就报了他一个。”《时代周报》也报道,深圳一位基金公司高层透露,“此次被查的不止这三个人,他们可能是没有足够的背景,才被供认出来。”
基金业有个流传甚广的msn签名说:“老鼠仓和内幕交易时时刻刻都在发生着,唯一不同的是,老鼠的个头和胆量有所区别。”这个调侃,形象的说明了尚有大量的漏网之“鼠”仍旧逍遥法外。
其次,对“老鼠仓”以及相关基金公司必须严惩不贷。
从我国已发生的几起“老鼠仓”事件来看,证监会在事后的惩罚力度都显得不够。比如,当初被曝的唐建、王黎敏仅是被取消了基金从业资格,罚款50万。如此轻微的惩罚措施,远远不能够对“老鼠仓”形成威慑力。
当然,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首次列入《刑法》,将其严厉惩罚化。不过对于《刑法修正案(七)》,有评论指出,该法案追究的始终只是个人的责任,并没有对出现老鼠仓的基金公司进行制裁。虽然媒体报道,目前涉案的基金公司老总等14人已受到“连坐”处罚,但这些说法都被基金公司所否认。
近日被查出问题的景顺长城和长城同时发布公告,认定公司原基金经理“老鼠仓”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从历史经验看,此前曝出“老鼠仓”的基金公司,也无不将其归为基金经理的“个人行为”。难道基金公司一点责任没有?答案显然并非如此,基民与基金公司之间是有偿信托关系,既然“老鼠仓”是对基民切身利益的损害,基金公司理所当然要为其雇员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这也暴露了基金管理公司内控机制的不完善。一个简单的追问就是,在“老鼠仓”发生后,有没有看到基金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更别提向投资者道歉。
此外,制度性约束不能给“老鼠仓”任何可乘之机。
在本月初,证监会曾发布规定证监会工作人员离职后,必须经过“冷冻期”才能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监管对象任职。这个规定无疑是想出重拳堵住证监会向金融机构“输出”的门道。
此前发生的是,因为有证监会背景的高官入住,基金公司受益无穷,不仅会在获得利益,包括新基金获批等内容上率先得利,当违规“风声”包括老鼠仓出来时,这些人脉广布证监会的高官,也总能大显用武之地。就像一位专家所说,“监管部门与相关老鼠仓经理人的利益输送,使得猫和老鼠的关系变成了大猫和小猫的关系。”
“老鼠仓”再曝,给证监会在内部监管制度上的严防死守也提出了挑战。在监管上,证监会不能“刮一阵风”就草草收兵,要严查、严惩加严堵才能收到成效。
必须认识到的是,“老鼠仓”事件都严重危及到了整个基金业的诚信形象。某财经网站调查显示,有高达92.61%的人认为,基金老鼠仓是业内普遍现象,有91.80%的人对被查出老鼠仓的基金公司不再信任。多家基金公司的“悲剧”也证明,老鼠仓足以拖垮基金公司的发展。
当务之急,则是如何让老鼠仓不毁坏整个基金业的诚信形象。毕竟,“老鼠仓”事件关联到基金业不间断的集体维权事件,这不仅拷问着基金业监管不够的弊病,更反应了基金业在严格审批制垄断背景下,一切以股东利益为根本的尴尬体制。除此之外,如何让基民能顺利实现维权和利益的伸张,比如维权方式多样化,尤其是司法途径的引入,也需要资本市场制度上的突破。(尚志科)
http://fund.jrj.com.cn/2009/11/13102664555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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