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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知情权应得到维护

(2013-01-09 18:42:01)
标签:

杂谈

分类: 安报作品

患者的知情权应得到维护
   
    □ 本报评论员 
      
    处方之事虽小,但对患者却是一件大事。医生给患者看病不给处方,让“无纸化”变成“隐形化”显然不对。
   
    眼下,医院推行信息化建设,减少患者等候时间,方便患者就医,实行就诊“一卡通”是件好事,这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处方是一个医生开具的一个对症下药的技术文书,关联下一个流程即取药环节。过去,一些医院将医务人员的业绩与奖金挂钩,因此个别医生故意书写字迹潦草的处方,堵住患者外购药品。现在电子化办公了,按说给患者提供处方更便利,不给或者不提醒,那目的只有一个:让患者在医院买药。而现实是,医院的药价往往比外边药房的同类药高出许多,利用这种方法,医院获利甚丰。一个小小的处方玄机如此之多,利益如此之重。我们常说,患者至上。我们的医院,是否应该站在患者的立场多考虑考虑呢?
   
    处方关乎患者的知情权,你不能剥夺,不能让百姓花钱吃糊涂药;处方关乎百姓的选择权,你不能剥夺,在医院买药和到药房买药是患者自由的权利;处方关乎百姓的幸福权,你不能剥夺,你不能把高价药用强迫手段卖给患者。损伤患者的利益,就是损伤患者的幸福。
   
    实行门诊“一卡通”,需要关注一些细节,尤其是尊重患者,把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还给患者。希望市人民医院能好好地自查一下,改进服务理念,真正为患者服务!

 

                                           (原载2013年1月9日《安阳日报》六版)

 

“取药前我都说不清医生开的是什么药”
    市人民医院为何不给患者处方
   
    □ 本报记者 高 倩 黄燕杰 文/图
   
   
   
   
    患者在西药房窗口前取药。
   
    当你看完病没拿到处方时会作何感想?到底该不该索要处方,该找谁索要处方?医院在用计算机办公的同时是否该为患者解决处方问题呢?1月4日起,记者带着疑问开始了一系列采访。
   
    市民:没有处方不敢用药
   
    “患者看病医生开方,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什么我母亲到医院看完病没有拿到医生的处方,回来也说不清楚情况。没有医生开具的处方,不敢让老母亲随便用药。”一位写来投诉信的女士向记者诉苦。
   
    事情是这样的。近日,记者收到一封投诉信,信上说,一位老太太冒着严寒到市人民医院看病,回到家女儿询问老人看病的情况,提出要看看老人的处方。老人无奈地说,没有处方,医生什么东西都没有给她。当问到老人检查时医生是怎么说的,需要吃什么药时,老人含含糊糊,半天也说不清自己的病情和用药情况。
   
    记者决定亲自到人民医院窥探一番。
   
    医生:手写处方消失已久
   
    1月4日下午4时许,记者来到市人民医院,在医院门诊大厅,记者以患者身份进行登记,并在挂号处办理了眼科门诊挂号手续。
   
    随后,记者来到门诊大楼二楼眼科门诊,一位年轻的男医生接待了记者。记者告诉医生自己的视力不断下降,希望医生能仔细进行眼部检查。这位医生说,先做眼底检查并检测视力水平。接着,医生在电脑上开具了检查项目,然后对记者说,先交费再回来检查。
   
    检查结束后,记者提出希望医生能开些医院药房里效果较好的药品。该医生告知记者的角膜上皮不太好,推荐了缓解眼干、眼涩,促进角膜上皮生长的药物。“只拿就诊卡取药吗?”记者发问。“对,拿着卡先去交钱后去取药。”医生告诉记者。
   
    走出医生办公室,记者想起医生并未告知所开药品的名称,于是返回眼科门诊向该医生询问药品名称并索要处方。“从开始使用电脑工作以后,就没有手写处方了。买过药后会给你一张单子,上面有药品名称。”该医生向记者解释。记者想看看医生开的是什么药,可发现坐在桌子一端,根本看不清电脑显示屏上的字迹。
   
    之后,记者来到门诊大厅,用医保卡刷卡交了29.3元后,拿到了医院门诊的消费清单及购买药品开具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此时,记者终于在门诊清单上看到了自己所买药品的名称、单价及数量。
   
    在西药房窗口前等候取药时,记者发现有六七位取药的市民都没有纸质处方。一位中年妇女告诉记者,现在在医院看病拿药只要有就诊卡就行,都没有处方。
   
    1月6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市人民医院,告诉挂号处的工作人员自己在这儿看过病,询问是否可以用就诊卡在医院的电脑上查看自己的病历和用药情况。工作人员解释说,目前还没有开通这项服务。
   
    有关专家:患者有权索要处方
   
    1月5日上午,记者找到了永生律师事务所的李永和律师,希望他能为我们分析案例。
   
    李永和听完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告诉记者,医患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患者看病时医患双方是服务合同关系,一方提供的服务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和认可。在购买药品前,患者有权知道药品的名目、价格等情况。
   
    “2007年5月1日,国家卫生部颁布实施了《处方管理办法》,其中部分条款可以理解为,医生为患者所开具的处方必须要让患者看得懂、拿得走,应该让患者的知情权和用药选择权得到保障。”李律师解释说。
   
    之后,记者又来到市消费者协会,就医患关系中患者的知情权采访了市消费者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王云峰。
   
    王云峰明确地告诉记者:“患者看病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医院一方是特殊经营者,患者一方是特殊消费者,说白了也就是消费者接受医生为自身提供服务的过程。”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来看,一些医生在使用电子处方时,不主动开具纸质处方,不主动告知患者处方上的药品名称,让患者在买到药后才知道医生所开的是何药品,这些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用药选择权。”王云峰说。
   
    1月6日下午,记者以市民身份到市卫生局医教科对此事进行咨询。医教科办公室一位姓师的工作人员说,为了方便患者了解病情,医院应该给患者提供电子病历的打印件。此外,患者如果需要处方,可以找医生或到医院的医务科索取,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到卫生局医教科投诉。
   
    ★相关链接:
   
    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社会组织以消费者身份所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其中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是由卫生部2006年11月27日会议通过的,其中: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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