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篇博文评说李天一,苏楠打人致伤一案时俺留了一个尾巴:此案如果李天一不是李双江的孩子,也就是说不是公众人物的孩子,最后的判决很可能是同意当事双方和解,赔偿伤者医药,误工,精神补偿等费用后,李天一具结悔过由家长监护教育而结案。现在的判罚很可能是有关方面趋于舆论压力,回避臆断中的议论而做的一个从重姿态。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李天一作为15岁的未成年人打人被判收容教养1年,而在方舟子被有计划故意伤害一案中(实际罪名也用的寻衅滋事,在下以为适用罪名不妥),肖传国作为成年人买凶连伤两人仅被判拘役5个月。而两者比较显然对李天一判罚过重。当然,收容教养是行政处罚,而拘役是刑事处罚。但是,客观上人身自由却都是受限制的被强制处罚。所以五个月和一年比较相对而言笔者以为判罚过重。
法律只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但具体什么是“必要的时候”是个模糊概念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公安机关自由裁定。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另外,对于行政处罚本人与监护人如有异议还是有权提出复议的,或者提起诉讼交由法院判决。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司法机关可以不公开审理或不公布审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处罚是要留有案底的,行政处罚不留案底也是记录在案的。就是说档案中都会存有记录。
不过,2006年的《鲁豫有约》节目中,李双江夫妇曾拿出儿子照片说是12岁的照片,迄今5年过去了李天一只有15岁应该查明给公众一个交代才是。总之,在下以为如果李天一的确是15岁,本着教育为主或对孩子成长有益应该责令其父母管教;如果是年龄已足16岁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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