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前,北京孩子牛玉强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医,在京治疗期间娶妻生子。6年前,由于超时未归,他的刑期被顺延。他将因流氓罪在监狱里服刑至2020年,成为“最后一个流氓”。而流氓罪在13年前的1997年已经从刑法条文中删除,牛玉强是否还应当服刑,引起众多议论。
现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月起正式实施,实施后的新《刑法》取消了关于“流氓罪”的规定。如果按照“流氓罪”认定标准为犯罪的类似牛玉强的行为在1997年10月1日后受审,则不再以“流氓罪”追诉其行为了。
依据这一原则,牛玉强27年前的“流氓罪”,在新《刑法》实施后即应不复存在,如果再以此罪名服刑便缺少实体法律依据了,何况此时的牛正保外就医。而在几年后又以同样的罪名顺延刑期,更与现行法条相悖。
事实是修改后的新刑法第12条第二款在这一法律适用原则上留了如下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因为牛玉强被判刑是在新《刑法》实施之前,所以再次收监并被顺延刑期又“有法可依”了。无疑牛玉强案正是由于《刑法》第12条造成的自相矛盾,让法律的适用变得复杂了。
如果同样的“流氓”,分别在新《刑法》实施前后审判,将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当然不是实现法律公平和“有利于当事人”人文理念的初衷。牛玉强是“最后一个流氓”,可以确定依照新刑法规定自他之后自不会再有人以此罪名入狱。但是,法律适用问题却永远存在....
“最后的流氓”只是一个个案,但对于当事人牛玉强而言,却关乎他一生的命运和几个家庭的磨难!在下以为既然修改后的刑法已经剔除了“流氓罪”,况且牛玉强所犯“抢别人帽子”的行为在现在或者只归属治安管理条例管辖范畴,或者其行为会被拘留,或被罚款,或会具结悔过立即释放。为什么我们的法律工作者或相关执法机构不可以个案做个特殊处理呢?以我之见的确该商榷一下采用特赦将自由还给牛玉强,如此或许更有利于教育和感化其人,也是几个家庭获得解脱--这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
这个事件让我感触最深的是那个牛玉强的妻子,无容置疑这是个好妻子,在牛玉强服刑期间与之结合并共同承担者无法言表的磨难与压力...这个女人是令人感佩的,是男人该用生命呵护她一生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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