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方舟子被袭案”10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肖传国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5个半月到1个半月不等的拘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肖传国、戴建湘、许立春、龙光兴、康拥军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肖传国、戴建湘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拘役4个月,龙光兴拘役3个月,康拥军拘役1个半月。
宣判后,肖传国表示会考虑上诉,其余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肖传国因对被害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方玄昌等人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上质疑其学术成果不满,便接受了戴建湘找人殴打方是民和方玄昌的提议。2010年6月24日22时许,许立春、龙光兴在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持铁管殴打被害人方玄昌,导致其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经鉴定为轻微伤。8月29日17时许,许立春、龙光兴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七星园小区北门附近持铁管、铁锤、喷射防卫器殴打方是民,导致其腰骶部皮肤挫伤。
在下日前曾经撰文对肖传国雇凶伤人一案指控罪名提出异议,然而检察机关还是以“寻衅滋事”罪名起诉--的确令人大惑不解!明白无误的该是“故意伤害”罪名嘛!怎么会有如此糊涂判官作出如此荒唐结论...
在下更担忧有此案例做模板,以后大凡雇凶伤害的案子都如此审理--那就贻害万千啦!因为这两个罪名从性质与处罚具有根本的区别...法院作出如此判决后的社会影响难以估量哦...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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