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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惩罚“艾滋女’制造者杨某

(2009-10-26 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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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搞的一时间家喻户晓,满城风雨的“艾滋女”事件终于有了结果--正如受害人阎德利猜测的那样--那个她曾经的男友--有妇之夫还有姘头的杨某是这桩闹剧的始作俑者!这个卑鄙,自私而恶毒到令人发指的北京
╭︿︿︿╮
{/ o  o /} 
 ( (oo) )  
  ︶ ︶︶猪日前已经被警方抓捕!等待着他的是正义的审判!

  说实话,对这个杨某的处置--从他的卑鄙与激起的民愤而言,真该阉割之而后快!但是,估计此案公安机关侦查结果提交检察机关的结论--也只能是以“侮辱罪”和“诽谤罪”罪名提起公诉。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二罪具有相似之处,但是杨某一手制造的“艾滋女”时间更适用于“诽谤罪”--因为这厮没有采用“公然”的作案形式--所以只能以“诽谤罪”定罪了。

   按照刑法的规定,触犯“侮辱罪”或“诽谤罪”最高量刑也只有3年而已!(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观的说,杨某制造的‘阎德利”事件影响可谓大矣!似乎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难以让人感到心里平衡!但是,法律就是如此中规中矩不可随心所欲呵!

   但是,为了使杨某这个畜生能感到切肤之痛只有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受害人的精神补偿要大大加码才是!同时,杨某侵犯的客体不能只是阎德利一人,他公布的279名“嫖客”都是杨某侵犯的客体--都是“诽谤罪”受害人--这是毫无疑义的!

   所以,建议279名所谓“嫖客”联名诉之杨某--并追索精神补偿费各一万元。这样,按照目前国内精神补偿最上限补偿“艾滋女”阎德利20万元;其他所谓“嫖客”受害人补偿一万元。

   这样这个坏蛋杨某最终的判决就是:犯“诽谤罪”获刑入狱三年,对阎德利和279名受害者赔偿精神补偿费共计299万元(阎德利获20万元,其他人各1万元)。

   这个判决,看官觉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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